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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让行政检察“飞”起来

时间:2021-10-28 作者:佚名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数字赋能是实现高效办理案件的重要手段,以裁判文书为逻辑起点,可以通过‘重点环节排查+关键词检索’创设监督场景,从监督规律中找到‘数字’和‘法律监督’的结合点和突破口”

  “浙江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专业人才”“浙江省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办案骨干”“首届浙江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标兵”,办理或指导办理的案件中,一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三件被浙江省检察院评为精品或优秀案件,负责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三项制度机制在浙江省检察机关转发推广……2019年9月至今,短短两年时间,从政工部门转岗到衢州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的陈飞就实现了业务工作上的“大满贯”。

  “行政检察工作是一项主动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做一个有心、专注的人,才能破解难题解民忧,更好地履行好党和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陈飞告诉记者。

  在困境中寻突破

  “刚转岗的时候既兴奋又焦虑。”陈飞坦言,“重回办案一线让我很期待,但是多年未办过案件所产生的本领恐慌,以及前辈们在行政检察领域的出色成绩让我倍感压力。”为此,他的办公桌上堆满了专业理论书籍,每天他都会抽出一定的时间学习和思考。

  “2019年至2020年,当其他地区都在开展国土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时候,衢州检察在这个领域正处于无案可办的困境中。”陈飞说。

  面对困境,陈飞积极破题,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以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梳理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审查、裁定、执行四大环节的检察监督点和监督依据,设计形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线索审查表,通过关键数据信息比对研判发现违法点,并成功指导办理了浙江省首例审执人员违法监督案件。

  “我们通过表格罗列,比对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日期’等信息,发现多起案件存在行政机关未送达和超过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情况,且案件显示系同一人员办理,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我们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陈飞说。

  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陈飞积极改变以往“坐堂办案”模式,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重要任务,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积极发挥公开听证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0年6月4日,常山县检察院召开了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听证会。该案是衢州市首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也是陈飞指导办理的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在非诉执行监督中创新提出执行和解方案的一次成功探索。

  “在提出分期履行罚款的和解方案前,我们也很担心。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能否切实帮助案涉企业在疫情期间渡过难关,也关系到行政处罚的严肃性。”陈飞回忆说。于是,他和常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针对“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整改到位、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确实存在严重困难、企业复工复产后是否具备履行罚款义务能力”这三个问题开展了调查核实。

  最终,在听证会上,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成员组成的听证员团队在听了各方阐述后,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该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缴纳罚款的意见合法合理,以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提供担保有效稳妥。这一案例的成功办理,既确保了国有财产不受损,也有效缓解了该企业在疫情期间的资金压力,有力保障了企业的复工复产。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衢州市两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工作各有侧重,市级检察院梳理规则指导办案,基层检察院具体实践操作,积极破解基层行政检察作用发挥难问题,成功办理了300余件监督案件。

  在改革中开新局

  今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提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也就是要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这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大发展机遇,一定要抓紧研究、重点突破。”8月初,在参加完全省行政检察工作会议的回程途中,衢州市检察院分管行政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吴明田对陈飞说。

  如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什么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怎么去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回答这些问题,得益于我们院‘四大检察’融合监督理念的贯彻落实。我们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履职中全面挖掘监督线索,并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把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作为‘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中的重大法律监督事项予以重点推进。”陈飞向记者分享了在摸索中总结出的办案经验。

  今年7月,衢州下辖某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黄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时发现,该区综合执法分局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行为,于是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经调查核实,今年5月的一天,两名执法人员在明知黄某可能饮酒不适宜开车的情况下仍责令他将违停车辆移走,并在黄某将违停车辆行驶至60米之外的道路停车位上后,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同时,两名执法人员存在无执法资格、执法过程中未全程记录等严重违法问题。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向该区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

  “自《意见》出台以来,衢州市检察机关已经办理了多起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涉及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行政执法过程严重违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在全省起到先行示范作用,其中3件案件得到了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的肯定。”陈飞高兴地说。

  今年,最高检下发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因应行政审判集中管辖改革,建立健全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着力破解基层行政检察作用发挥难问题。为此,陈飞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异地协作办理机制,起草的《关于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后行政检察分工协作的暂行办法》经衢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并被浙江省检察院转发推广。“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非集中管辖地基层检察院案源少、行政检察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的问题,同时也优化了行政检察资源配置,提升了行政检察监督质效。”吴明田评价说。

  在数字赋能中强监督

  “充分发挥大数据引领检察监督作用,用数字赋能‘四大检察’!”今年2月28日,浙江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数字检察专题会议,提出探索法律监督模式系统性变革,强调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转变。

  “数字赋能是实现高效办理案件的重要手段,以裁判文书为逻辑起点,我们可以通过‘重点环节排查+关键词检索’创设监督场景,从监督规律中找到‘数字’和‘法律监督’的结合点和突破口。”陈飞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以往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时,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信息共享渠道不够畅通、监督信息来源匮乏等。承办检察官只能通过“大海捞针”式的批量调卷去发现问题,存在针对性不强、成案率低、协调难度大等弊端。

  2020年初,基于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数据库,陈飞和同事们通过银行查询系统协助,筛查出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18件;通过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信息库碰撞,同时发现该18起案件均未录入相关系统,且未推送给联合惩戒单位,造成1人违反限高令违规乘坐高铁的不良后果。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立即进行监督,有力保障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到位,也有效化解了执行积案。”陈飞说。

  案例是最鲜活的法治教材。抓好典型性、引领性案件的监督,对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数字化快速发展的当下,作为浙江省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办案骨干的陈飞开始思考,如何在具体司法办案中根植“数字思维”,办理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引领性案件。“明确重点环节——筛查基础数据——审查发现疑点——检索关键词——延伸监督范围”的“数字思维+办案突破”行政检察重大法律监督事项闭环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通过这一管理模式,陈飞带领办案组在两周内,筛查发现立案至裁判时间超过6个月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线索20余条,并发现全市近3年中止诉讼违法案件7件,实现了从个案到类案的突破。

  今年2月,最高检发布了6件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一件就是陈飞带领办案组,通过“数字思维+办案突破”的闭环管理模式办理的。

  “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基础数据筛查,我们发现某基层法院在2017年至2018年间有5件违法裁定诉讼中止案件,其中就有涉及危房解危搬迁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陈飞立即展开调查,发现上述5件案件均存在法院在未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以请示法律适用问题为由中止诉讼的情形,违反了法定程序。随后,市县两级检察院开展联动,以检察建议、“两长”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法院纠正并规范上述问题,加强了对中止诉讼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和执行,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起步晚、底子薄,仍然是‘四大检察’中的短板和弱项。随着对《意见》的贯彻落实,相信行政检察一定会‘飞’起来!”陈飞最后说。

  (记者范跃红通讯员汪璆 )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jym/202110/t20211027_5334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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