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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横跨七县一区作案31起 镇原县法院宣判一团伙盗窃电瓶案

时间:2021-12-09 作者:佚名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午夜时分,大地陷入了沉睡。一停工砖厂内,几个幽灵般影子飘了进来,直奔电动车停放处,一番窸窸窣窣操作,又鬼鬼祟祟抬着数块重物窜入路边的面包车内,旋即,车子紧轰油门冲入无边的黑暗。次日,砖厂负责人赫然发现,充电房内电动车上的电瓶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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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这个以砖厂电动车电瓶为目标的盗窃+销赃“一条龙”14人犯罪团伙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杨某、韦某、付某等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0元至3000元不等。被告人帅某、苏某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0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韦某、付某等人组成团伙,以停工停产的砖厂拉坯用电动车为对象,用手钳剪断电动车电瓶线的方式,大肆盗窃电瓶。

  

  杨某等人作案得手后,迅速将所盗电瓶出手,销售给被告人帅某、苏某等下家所经营的废旧品收购点,从中非法获利。

  

  短短半年间,杨某等人作案31起,盗得电瓶917块,涉案价值34万余元。其中,杨某、韦某、付某三人参与作案27起。

  

  该团伙活动行踪遍布庆阳市七县一区,频频作案,仅在镇原县境内作案5起盗窃电瓶187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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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巨大或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帅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或为他人销赃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其在犯罪团伙中所处地位、作用,镇原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6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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