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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立法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时间:2022-06-19 作者:佚名来源:中国长安网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立法情况。据悉,《条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8章70条,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予以立法确认,又对探索创新的措施给予立法引领,旨在通过完善体制机制,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打通“肠梗阻”、畅通微循环。

  “《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集中精力大抓发展、抓大发展、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朱赟表示,近年来,宁夏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强、影响力大、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做法。《条例》将这些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拼资源、拼价格、拼土地、拼政策的旧模式,营商环境的竞争已经由过去追求优惠政策的洼地,转为打造公平营商环境的高地。

  加强诚信建设兑现政策承诺

  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一直是社会的焦点,对此《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和保证金不得执行。

  同时,《条例》针对政府诚信建设、兑现招商引资承诺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兑现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变更等为由违反承诺或者约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造成市场主体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朱赟介绍说,《条例》对政府诚信方面进行专门规定,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诚信建设,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使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此外,《条例》指出加大特殊时期对市场主体的帮扶力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纾困帮扶措施,为企业排忧解难,助力企业发展。

  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服务质量

  在政务环境方面,《条例》规定了“证照分离”改革,实施行政认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承诺告知等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方式,为企业提供便利。明确一网通办、数据共享、系统建设规范要求,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互用。

  2021年以来,宁夏直接取消审批54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施告知承诺35项,同时还优化了34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服务。组织全区开展多轮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即国家、区、市、县“四级”同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基本要素统一)梳理,更好地实现了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无差别的办理,实现了审批服务的统一化、规范化。

  为继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调整。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或者提交;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投资项目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行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应当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编制并公布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的全流程审批事项清单,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等建设项目,可以推行“清单制+承诺制”审批。

  《条例》还规定,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等工作机制,规范政务服务流程和评价标准,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整合各类便民政务服务资源,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让市场主体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宁夏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郝留虎表示。

  构建服务体系加强法治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不仅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建立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还要着力于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全力营造宜居宜业的发展环境。《条例》专列“公共服务”一章,是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中较为少见的创新之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和负有审批服务职责的部门应当优化水、电、气、热、通信等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推动人才开放、交流和合作,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社保、住房安置、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给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创造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加强重点产业、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攻关,发展创新创业创造孵化服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法治环境下,才能有公平的竞争、有稳定的预期、有靠得住的信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条例》第六章对企业提供法治保障进行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适应调整期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公布文件目录及文本,方便市场主体查阅。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大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为了避免执法“一刀切”,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条例》规定了包容免罚制度,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柔性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推进‘首违不罚’‘包容免罚’,不论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一律平等对待,一视同仁。”郝留虎说,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对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2-05/22/content_126287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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