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例 闽清县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会签《意见》
福州首例 闽清县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会签《意见》
建立生态保护领域协作监督工作机制
(特约记者 程慧 通讯员 王鲁南) 为进一步深化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强化沟通协作,督促各生态保护职能部门履行保护监管职责,6月22日,闽清县检察院与县审计局在该院举行会签仪式,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衔接配合协作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
据悉,这是福州首例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联合建立的生态保护领域协作监督工作机制,旨在进一步拓宽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以“检察+审计”监督新模式督促各生态保护职能部门履好职、守好岗。
《意见》明确,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建立通报会商、调查配合、整改督查联合行动等工作机制,针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土地资源资产及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资产、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与查处、生态治理资金使用、其他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使用及保护等六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工作情况强化协作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遵循检察程序和审计规范等原则进行处理。县检察院应向县审计局通报有关生态环境治理类及国有财产保护类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及跟踪回访情况、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及执行情况;县审计局应向县检察院通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国有财产审计情况,及时移送审计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履职的案件线索等。同时,检审双方通过共同会商研究、开展联合专项行动等方式,强化案件查处、监督及突出问题整治。
《意见》强调,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县审计局协助查证的,可以商请县审计局派员提供审计专业支持;县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如需县检察院配合的,可以商请县检察院派员提供法律意见并受理符合公益诉讼监督条件的线索。同时,审检双方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加强配合审查相关问题,互相反馈查处结果。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zhengfagaige_0701/20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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