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
近年来,山东检察机关强化检察担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2019年至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3696人,同比下降56.6%,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89%;起诉毒品犯罪6793人,同比下降40.7%,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29%。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毒品犯罪检察治理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选取其中3起进行梳理,这些案例既涉及毒品上下家关联犯罪和共同犯罪人的追诉,又涉及主观明知认定、新类型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通过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等,为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法律适用等提供了有益借鉴。
毒品犯罪一案双查
依法追诉洗钱漏罪
2021年7月13日至8月4日,芦某明知其出售的胶囊、沉香等产品含有合成大麻素,系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为牟取非法利益,3次通过网络向王某某、张某某出售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0700元。经鉴定,从王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胶囊、烟丝、长条烟丝(沉香)中均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
此后,芦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利用购买的李某某手机号码、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专门用于联系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胶囊、烟丝等并收取毒资,进行洗钱活动。
本案系贩卖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犯罪案件,涉及网络交易和自洗钱犯罪。案件移送初期,黄岛区检察院发现该案现有证据链条上多个线索和漏洞待查,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以及使用他人微信账号逃避打击等情况没有查实。青岛市、区两级公安、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入罪标准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认定本案构成贩卖毒品罪,并追加起诉洗钱犯罪事实。
芦某到案之初并没有认罪认罚,辩称其出售的仅为保健产品,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芦某手机信息、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通过支付平台交易流水、推销产品过程、寄发快递等交易细节证明芦某的主观犯意,认定2021年7月1日后,芦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沉香、胶囊等,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芦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
同时,检察机关联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发现涉自洗钱犯罪线索,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涉及赃款赃物去向的相关证据。在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着重讯问其毒资的来源与去向、收取毒资的方式等。经审查,芦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用该微信支付结算毒资,检察机关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认定芦某自洗钱行为涉嫌洗钱罪,予以追诉。最终,法院以芦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作出有罪判决。
随后,为强化寄递安全溯源治理,检察机关向驻区物流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寄递行业重视邮件安检规程,落实百分百实名收寄、百分百收寄验视和百分百粘贴“安检”标识贴,及时查处违禁品,消除安全隐患。
“本案涉及网络交易和自洗钱犯罪,案情疑难复杂,取证合法性、关联性面临诸多挑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马海涛表示,检察机关能动履行诉前主导职责,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联动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夯实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方面证据,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积极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实行“一案双查”,依法追诉自洗钱漏罪。
性保健品掺杂毒品
引导侦查改变罪名
2018年以来,随某某、田某某、曹某某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同时,随某某等3人明知氯硝西泮、地西泮等能致人昏睡、失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仍在网上购买他达拉非、加热搅拌器等原料、工具,在各自住所内制造“迷纯”等性保健品,并通过快递销售给马某某、李某等人。
马某某作为随某某的网络代理商,将从随某某处购买的“迷纯”等性保健品销售给张某伟等人。同时,随某某、马某某向他人销售以上性保健品后,积极向购买人传授具体使用方法,指导他人掌握利用购买的性保健品实施犯罪的手段。
公安机关以随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随某某等人另涉嫌毒品犯罪,遂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经检验,从扣押的“迷纯”等性保健品中检出γ-羟基丁酸等成分,检出成分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属于毒品。同时,以随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为突破口,收集固定了制毒方法及将毒品用于其他犯罪的证据材料。随后,检察院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随某某等人最终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宣判后,随某某、马某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诉。随后,汶上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向当地邮政管理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新型毒品主要是指人工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类的麻醉和精神药品,大多掺杂在食品、药品、性保健品中。新型毒品被他人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非法用途的,应依法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罪。”马海涛介绍说。
马海涛表示,毒品犯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所制造、贩卖的产品具有毒害性、成瘾性、被管制性等与传统毒品相同的本质属性,就能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可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其行为对象是毒品,而不必要求行为人对毒品的规范名称、化学成分等具体性质有客观科学认识。
帮助邮寄毒品牟利
主观明知构成共犯
2020年4月,周某某通过网络交易从缅甸的普某某(在逃)处购买毒品,将毒品藏匿在包裹中,委托依某从境外取回并邮寄到指定地点。依某明知包裹内藏有毒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安排其姑姑赵某某(另案处理)到中缅边境将包裹取到国内。赵某某在云南瑞丽快递集散点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邮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毒品可疑物101.98克。经检验,该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4%。另查明,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马某某,马某某又将毒品贩卖给他人牟利。
2020年6月24日,经山东省公安厅逐级指定管辖,莒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依某、周某某等4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莒南县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毒品来源、交易、邮寄、藏匿等各环节补强客观性证据,从接收毒品现场、躲避检查、帮助邮寄情况、邮寄次数、获利数额等方面收集证据以证明依某的主观犯意,夯实证据基础。经审查认为,依某为赚取好处费帮助普某某以藏匿、蒙蔽手段,逃避边防和快递集散点的检查,为下家邮寄毒品,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遂作出起诉决定。其姑姑赵某某仅是帮助其侄子接寄物品且未获取好处,难以认定主观明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开庭审理前,莒南县检察院充分听取依某等人及辩护人意见,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周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4月14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某等3人贩卖毒品一案,庭审中周某某、马某某认罪悔罪,公诉人发表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依某拒不认罪,公诉人就“主观明知”的法律适用展开了充分论辩,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随后,针对利用快递寄递毒品这一新型毒品犯罪方式,莒南县检察院向县域内多家快递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切实增强寄递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同时建议邮政部门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违规寄递经营行为举报制度,提升社会参与度。
马海涛表示,寄递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客观证据少,犯罪嫌疑人往往拒不供述或者供述极不稳定,主观明知、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和风险点,检察机关应加强分析研判,明确主观明知和共同犯罪的证据标准,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形成缜密严谨的证据链条,精准指控犯罪。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二、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
老胡点评
当前,我国禁毒工作虽然取得巨大成效,但依然面临诸多难题,呈现出境内与境外毒品问题相互交织、传统与新型毒品危害相互交织、网上与网下毒品蔓延相互交织等新特点,合成毒品滥用突出,毒品种类加速变异,涉毒问题的复杂程度和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利剑高悬、常抓不懈。
一方面,要充分认识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严惩不贷。另一方面,要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同时,要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法律体系,严格管制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实现生产、经营、流通等各环节的动态全程监控、闭环管理,严密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失。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全社会应当携手同行,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胡勇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2-07/10/content_126467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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