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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江西“小切口”立法,解决环境大问题

时间:2022-07-30 作者:佚名来源:中国长安网

  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以立法“小切口”解决环境大问题的重要尝试。

  

  △图片来源网络

  江西省位于扬子—华夏成矿域与滨太平洋成矿域复合地带,矿产资源丰富,矿种较齐全,发现各类矿产193种(含亚矿种),查明资源量的有153种,保有资源量居全国前十的有80种,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重大影响力。长期以来,受制于传统和粗放型的矿业发展模式,江西矿山企业较多存在“重开采、轻修复”的问题。目前,全省有持证矿山2542座,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1840座,废弃露天损毁面积9万亩,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欠账多,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艰巨。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必然路径。《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的出台,为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科学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共33条,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采矿权人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补充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压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厘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是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管理。一方面,规定了采矿权人生态修复的全链条管理,前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方案,中期采取具体生态修复措施,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计提使用生态修复基金等要求,履行边开采边修复义务,后期明确停办、关闭矿山的生态修复验收等内容;另一方面,明确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强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引领作用,并按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计划,组织实施并验收。条例还开创性的对矿山生态修复后期管护、生态修复临时用地用林制度进行了规定,补齐了制度短板。

  三是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为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政府可以通过支持社会投资主体获得修复后土地使用权、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用于发展适宜产业,允许社会投资主体从矿山修复产生的耕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等的流转收益中获取投资回报,允许社会投资主体开发碳汇项目并交易等,促进矿山修复后生态价值实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计划,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社会资金采取竞争方式成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参与方。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托矿山生态修复后资源的有关权益,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四是实现矿山生态修复后的资源有效利用。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利用应当坚持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鼓励矿山修复后综合利用,保护地质遗迹,弘扬矿业文化,因地制宜建设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农业、观光绿道、体育场所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业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

  五是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督检查。规定了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公职人员在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采矿权人不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修复基金落实不到位、修复主体不依法履行管护责任等的责任追究。

  (江西司法行政)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0/2022-07/29/content_126547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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