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条例,填补了河北数字经济发展的法规空白……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正在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近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通过《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9章81条,分别为总则、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保障和监督及附则。《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河北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法规空白,标志着河北新兴领域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开辟新篇章。
填补立法空白打造河北特色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贯彻‘河北发展、人大尽责’理念,积极主动作为,通过推动新兴领域立法,为河北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补充细化作用,依法解决河北数字经济发展实际问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条例》,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彰显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河北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相继出台了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20个专项行动计划,制定了促进发展大数据、5G网络、智慧城市、“互联网+”等政策措施,形成许多好的做法,积累了相关经验。《条例》立足省情实际,将好做法提炼入法、好经验总结入法、好制度提升入法,填补了地方立法空白,固化了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和创新经验。
2021年11月,《条例(草案)》经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在此期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凝聚智慧、汇聚共识,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行业协会、市场主体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专题座谈会。
“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公众对于数字经济发展关心较多的是如何破解河北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难题,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为此,《条例》聚焦数字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等重点问题,进行立法设计,力求打造河北特色。”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说。
推动创新构建京津冀一体化
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产业,提高整体竞争力,《条例》聚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找准“发力点”,规定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整体布局,各地结合实际重点推动现代通信、新型显示、半导体材料与器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画好“路线图”,规定以项目为支撑,培育和引进数字经济龙头企业;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聚集,培育数字产业集群;完善数字产业体系,形成数字产业生态。提升“动力源”,明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推动创新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为发挥数字经济对传统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条例》明确了数字化转型的重点,推动钢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等传统优势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数字化转型,带动中小企业普及数字化应用;明确了数字化转型的路径和要求,推动大型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创新,推动中小型工业企业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推动实施“互联网+”绿色制造,加快传统能源和新型能源生产的数字化改造;同时对智慧农业、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智慧文旅、智慧医疗养老、智慧教育、智慧体育、电子商务、数字金融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为了共同建设京津冀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条例》首次在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中专设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一章,明确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布局和应用协同,推进与京津执行统一的数据技术规范,实现公共数据信息系统兼容;推动产业协同,对接京津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承接产业转移成果,构建与京津在要素、网络、标准等方面一体化的现代物流体系;推动科技、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领域协同,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通过数字手段推动京津冀公共服务协同,深化大数据在京津冀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推动雄安先行,推动河北雄安新区在智慧城市建设、数字要素流通、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辐射带动本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全面发力筑牢法治保障
《条例》紧紧围绕数字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全面发力、强化规范,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优化发展环境,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针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重复建设、城乡“数字鸿沟”等问题,《条例》确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和要求,明确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与传统基础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要求预留数字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加快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县域内城乡数字设施一体化。
针对目前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开放水平不高的现状,《条例》“管好”数据,明确对公共数据实行统筹管理,制定统一的分类规则、分类标准和分类管理要求;打通“壁垒”,规定新建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建设,不得单独建设,确立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的数据收集原则,对公共数据共享、数据回流以及公共数据开放进行规范;依法利用,对数据开发利用、数据交易、数据安全、数据依法使用、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规范。
为推进治理数字化转型,提高科学决策、高效监管、精准治理水平,《条例》提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推进政务服务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推动数字监管,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信用平台、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对接;推动数字应急,加强数字技术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应用。加强城市治理数字化,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涉及的各类数据互联互通,建设城市大脑。加强基层智慧治理,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推动公共数据向基层共享应用。加强无障碍措施保障,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服务保障措施,开展信息无障碍改造。
为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条例》从财政、金融方面进行规范保障,明确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运用相关财政性资金,发挥有关专项基金作用;从科技创新方面进行支持,推动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加强技术研究,加快技术成果转化,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发放创新券;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专家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以柔性方式引进重点人才,加强数字经济新兴领域学科专业和专业课程建设,培养数字经济紧缺人才,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相关保障;进行资源能源保障,在土地供给、电力供应、能耗指标、设施保护、频谱资源、政府采购等方面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智能服务保障,智能推送、高效落实各类惠企政策,推进智慧法务体系建设。此外,还明确推动中介服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体系,加强平台监管,定期开展评估。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2-08/07/content_126570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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