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政策执行的生命力离不开制度机制的支撑,刑事司法制度是刑事司法政策得以落实体现的载体和保障,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过程中要始终筑牢制度根基,依托现有刑事司法制度推动刑事政策平稳有序高效落地。
要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一体化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天然的高度关联性,两者既有很多相似处,也有一定区别。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相应的具体程序得以实施,而少捕慎诉慎押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在国家的政策文件中予以表述,必须通过具体化的司法措施才能得以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罪行并接受处罚的前提下对其予以实体上的从宽处理,而少捕慎诉慎押强调依法降低诉前羁押率,在追诉程序上从严把握条件,防止过分和不当的追诉;认罪认罚从宽更多的是对被追诉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要求,强调只有真诚认罪并接受处罚才能获得法律上的从宽,少捕慎诉慎押更多的是对司法机关履职的要求,强调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被追诉人慎用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依法审慎追诉。因此,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应当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良好的认罪态度是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前提。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对抗司法机关,说明其具有相当的人身危险性,有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完全符合逮捕的条件,即使所犯系轻罪也应予以批捕。如果在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发生转变,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有无再危害社会等因素,及时进行综合评估,以决定有无必要继续羁押。
审查逮捕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制度抓手。要将审查逮捕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机结合起来,避免一捕了之。目前,审查逮捕在实践中把握得比较严格,“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的政策导向已经融入审查逮捕环节,但是相比之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力度和成效还有待提升。客观而言,逮捕与否是根据逮捕时的情况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相应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批准逮捕后根据情况的变化来判断是否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有可能过于在意诉前羁押率、捕后判处轻缓率等办案指标,对已经逮捕的案件缺乏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积极主动性,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建议在设置考核指标时可予以相应完善,引导检察官全面认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真正作为逮捕后判断是否具备继续羁押必要性的一项动态性的常态化工作来抓。
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从程序上及时终结对情节轻微犯罪的追诉。相对不起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终局性程序处理的从宽措施,也同样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检察官依法履行追诉职责与客观公正依法宽缓处理情节轻微的犯罪并不矛盾,对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性质的宽缓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依法及时终结追诉程序,非常鲜明直接地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
要通过检察听证推动社会民意有效参与,形成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合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形成长效机制需要社会各方的理解参与,人民群众对政策的感知度十分重要。刑事案件多涉及具体刑事被害人,有自然人,也有单位,依法严惩刑事犯罪是朴素的民间认知,需要通过有效的渠道生动阐述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是符合政策要求的。少捕慎诉慎押与依法严惩犯罪并不矛盾,司法机关是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给予相应的宽缓处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始终是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刑事政策服务于刑事司法科学治理犯罪的需要,用好政策能促进社会关系健康发展与社会秩序安定有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拟不起诉案件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听证员等在内的各方意见,有利于厚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民意基础,有利于极大提高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社会可接受程度。一是及时建立完善的听证员库,尽可能地吸收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案件听证活动,通过一起起鲜活生动的真实案件来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二是科学构建各方顺畅参与的听证程序,以程序保障案件的听证质量,确保案件听证不走过场,真正发挥听证会听民意、促监督的制度效应。三是扩大少捕慎诉慎押案件的听证范围,做到应听证尽听证。要克服怕麻烦的心理,认为听证活动增加了工作量,担心在听证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不可预料的情形,因而对听证有畏难情绪。殊不知,听证活动使社会各方有机会参与检察办案活动,能够增进其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客观上也促使检察机关在作出程序性决定之前实实在在地听取听证员的真知灼见,充分体现司法过程的人民民主。在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受到相应监督,也必然会显著提升检察公信力。
要融会贯通运用好刑事诉讼中的分工协作制约、刑事辩护、当事人和解等具体刑事制度,综合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刑事诉讼中的各项制度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共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公正高效运转。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是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体现于多个接续的诉讼环节。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努力,绝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工作。检察机关需要在具体诉讼环节中将少捕慎诉慎押所蕴含的司法理念传导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获得充分的理解认同。
重视发挥辩护制度的应有作用,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辩护人提出不捕、不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检察官要客观全面审查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必要时应进行调查,了解真实情况。例如,对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需要照顾缺乏自理能力的残疾直系亲属,建议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检察官除了审查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实地走访,询问居委、社区有关人员,判断情况是否属实,筑实羁押变更的事实与证据基础。
将刑事和解制度融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核。在有具体被害人的人身侵害、侵财型犯罪案件中,达成刑事和解对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达成和解协议有助于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利益,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失。只有如此,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dj/fxyj/202208/t20220826_1638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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