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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湖北高院发布配套措施试点方案

时间:2022-09-01 作者:佚名来源:湖北长安网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日前,湖北高院印发《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审查保障机制运行措施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的目标

  以全面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深化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对审判权力的制约监督作用,推动律师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确保审判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审判人员依法履职尽责、严格公正司法。

  《试点方案》的试点范围和期限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云梦县人民法院、宜都市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武汉、宜昌、孝感市中院参与该《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试点期限自2022年8月1日起,期限1年。

  《试点方案》的突破和亮点

  全面反映和回应律师主要辩护代理意见

  《试点方案》提出,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要准确把握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的范围,突出案件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探索引导律师在庭审后向承办法官提交简明扼要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作为裁判文书列举和回应的内容。

  承办法官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汇报案件时,应当提交律师最终的辩护、代理意见,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要全文阅看律师意见,书记员将阅看律师意见的情况记录在案。

  承办法官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要全面汇报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和采纳情况、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发表意见环节,提示会议组成人员针对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总结阶段,主持人要对律师意见是否采纳进行总结。

  刑事案件的审判报告和裁判文书,承办法官对被告人的主要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均应列举和回应。其他类型的案件,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以当事人诉称、辩称等方式列举和回应。案件经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对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应当按照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主持人总结的意见撰写。

  《试点意见》还规范了不采纳律师意见的工作程序。

  完善通知律师到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程序

  《试点意见》明确,涉及罪与非罪的;独任庭、合议庭拟否定检察机关起诉的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罪名的;案件处理可能会对当地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民事、行政、执行、赔偿案件;其他有必要通知律师到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接受询问的案件,可以通知律师到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接受询问。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同时到会,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争议各方的代理律师同时到会。

  完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要将法官是否全面客观汇报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是否逐一讨论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裁判文书是否认真回应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并与法官审判业绩考核挂钩。

  上级法院要定期抽查下级法院的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对相关案件是否全面、充分回应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情况予以通报。

  律师认为裁判文书未全面客观列举和回应其主要辩护、代理意见的,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内部督察部门投诉。内部督察部门接受投诉后,根据查证情况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律师恶意投诉的,法院内部督察部门应当为承办法官正名,并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恶意投诉的律师依规进行处理,函复处理结果。

  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络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常态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审判业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充分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日常联系沟通,及时反馈律师在辩护、代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争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有力支持。(来源:湖北高院)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zfgg/4217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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