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蟾蜍”不得非法猎捕!否则将触犯法律
今天这起案子,对密恐的朋友可能不太友好,也请正在吃东西的各位吃完再看吧!
因为今天的主题是蛤蛤蛤蛤蛤蛤蛤蛤蛤蛤蛤...蟆
先涨一点知识
今儿案子的主角是蟾蜍,俗称“癞蛤蟆”,虽然没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已被纳入“三有动物”名录,是一种极有药用价值的经济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价值、有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动物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列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麻雀、壁虎、蟾蜍、野鸡、野兔等等。
根据2022年4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蟾蜍??”不得非法猎捕!否则将触犯法律
前不久,顺义分局高丽营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过抓获一名非法狩猎“蟾蜍”的嫌疑人。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一辆停靠在路边的车,顺着停车的位置向水渠北侧寻找,发现水渠里面有星星点点的光亮,只见一个人头戴一个大探照灯,手里拿个夹子,像是在抓什么……
民警立即喊停该男子的行为,经现场清点,这位男子已经非法抓获野生蟾蜍100余只。
民警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曹某丰(36岁,男)承认自己是驾车行至该水渠处,然后穿戴捕捞工具:好水裤、头束照明灯、手持蛇皮袋及金属夹子等……进入水渠抓取蟾蜍用于贩卖。
目前,犯罪嫌疑人曹某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顺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00余只野生蟾蜍已被全部移交至野生动物救助中心。
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向非法猎捕行为说“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jsal/202304/t20230424_1650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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