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舆情观察 >>正文

【群众身边的民法典】8部手机被寄丢,快递仅赔7倍运费?

时间:2024-01-02 作者:佚名来源:陕西政法网

  

  2.png

  “我同意了?”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曾有不少网友自嘲,这些年撒过最多的谎就是“我已阅读并同意”。的确,随着网络技术的提升与电子商务的普及,通过网络享受各类生活服务已成为大多数人的日常,而商品卖方或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同类交易的效率,便会采用格式合同。但是,面对各式各样、密密麻麻的条款,很多消费者往往看都不看便点了“同意”,这就会导致交易双方对某些条款内容的理解和认可度上并未完全达成一致,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

  那么,当因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出现纠纷时,责任应当归于哪方?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呢?

  【典型案例】

  西安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年在B快递公司高新分公司处邮寄快递。A公司称,2021年5月,A公司员工小张打电话给B公司快递员说要寄件,并将装有8部手机的盒子当面交给快递员。托寄物实际重量为1.7公斤,邮费12元。次日,因包裹未送达,A公司负责人询问派件员,派件员告知贴错单,邮件被发送至广东。2021年6月,派件员向A公司负责人告知邮件丢失,并通过微信要求小张提供丢失手机的型号,小张上报了8部手机相关信息。A公司因手机丢失一事,向收货方赔偿手机价款2.0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40元。此后,A公司多次与B公司联系,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A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称快递电子存根上只显示一部手机,对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为8部手机不认可。另外,被告提交邮寄系统电子数据,以此证明小张在网上下单之后,系统明确提示用户是否保价,小张并未选择,故依照电子合同约定非保价物品丢失的赔偿标准为运费的7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因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重大过失导致物品丢失,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中丢失的物品情况,快递电子存根上虽只显示一部手机,但快递的实际重量为1.7公斤,因一部手机的正常重量约为0.2公斤,故认为原告主张的寄出物品为8部手机符合常理,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仅赔付7倍运费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电子证据无法证明该日其已就保价事宜向原告尽到提示义务,故认定被告关于非保价物品丢失仅赔付7倍运费的协议约定,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原告向案外人赔付的金额赔偿原告损失2.02万元。

  【法官说法】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曲江新区人民法庭法官   吕睿涵

  “如今,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随处可见。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实践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为了保障契约自由,平等保护各方利益,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提示、说明义务。”吕睿涵指出,民法典在第四百九十六条中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就意味着,依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在订立合同前需主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证相对人在清清楚楚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吕睿涵分析,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格式合同一般都是商品卖方或服务提供者事先拟定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合同很多内容是“突如其来”的,反应时间和应对手段都很有限。因此,法律从公平原则以及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明确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结合具体合同性质,积极主动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充分必要的提示或说明,如使用醒目的字号、字体等方式进行标注,确保对方知悉,或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专门解释说明。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种提示说明义务不以对方要求为前提,且需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并要达到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程度。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回归到案例中,法官表示,快递公司负有保障寄件人货物安全并及时送达的义务,知晓寄件人邮寄贵重物品时,需明确提醒消费者进行保价,并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选择权。同时,也要完善投递流程,提高对贵重或特殊物品的监管保障,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案例中的快递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因过失造成快件丢失,应承担不利后果。但是,该案的处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高枕无忧”。因为,每一种权利义务都有合理限度,只要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能证明已经采取合理方式进行了提示,消费者需自担风险。

  法官提醒,大家邮寄快件时要增强风险意识,多留个“心眼”,在选择规范快递公司的前提下,清楚填写运单,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如果对合同内容及相关责任义务、法律后果有疑问时,应及时要求对方进行说明,切莫糊里糊涂订立合同。另外,邮寄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时,尽量选择保价服务,同时保管好有关凭证,若发生物品损坏丢失等情况,要及时维权。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3688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