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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用好执行和解制度 多举措以“和”促执

时间:2024-01-02 作者:佚名来源:广东政法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案例,据介绍,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采取的执行措施各具特色。其中,典型案例2,黄某某等31人与谢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打好“和”字牌,多举措以“和”促执,妥善化解涉农纠纷,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保持了乡村产业不垮毁、农民增收不断链、农村经济不受损,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得以保障、被执行人产业继续生产经营、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三赢”效果。

  执行和解,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也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一项有效举措。通过协商的方式引导当事人执行和解,可以更好地维系经济社会秩序,更多地增强社会包容性,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中的生动实践。

  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已经成为化解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式。在执行初期,双方当事人互相并不了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诉求也不清楚,致使发生误判或误解。随着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逐渐熟悉对方,法院经过调查获得越来越多有效信息,双方的态度可能发生转变,愿意坐下来协商,当事人直接对话,减少彼此的误会和不满,增进了沟通和理解。寻求解决的最佳方案。通过执行和解不仅可以缩短执行周期,减少执行成本,还可以变更履行方式、期限甚至义务主体,更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对法院来说,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效益,实现了司法权益和执行效益的合理平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协调执行和解过程中,作为法院执行人员,要妥善把握时机、讲究策略、注意方法,把执行说理机制进行到底:一要引导当事人树立“风物长宜放眼量”的大局意识。执行说理应从情理入手,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处理好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的关系,从情感上消除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使其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情理上也说不过去,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最佳效果。二要晓之以理,善于利用公序良俗。现实社会中很多善良风俗,与日常的社会生活紧密触合,执行人员应充分利用公序良俗缓和矛盾、减少阻力。三要刚柔相济。帮助申请执行人明晰诉求,建立合理预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被执行人详细告知其权利义务,让被执行人清楚法律风险和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

  同时,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促进执行和解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代理律师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沟通协调。存在和解可能的,可以提出和解建议,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立公证参与执行机制,引入公证机构在执行和解等环节开展公证服务;还可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等社会力量参加案件执行听证,参与调解、和解,在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增强执行活动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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