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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以法治思维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时间:2024-01-02 作者:佚名来源:广东政法网

  法官要坚持法治思维,坚持以法律为底线和思考框架;立足人文关怀立场,秉持同理心和常理常情,尊重社会公众的良知,指导法官自由裁量;培养符合法律整全性的、融贯性的法秩序思维,在审判工作中实现法理情的统一,服务于社会。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法理情的统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发扬,更是法院回应当前社会治理需求的必然选择。本文从三个方面集中谈法官怎样在自己的审判工作中实现法理情的统一,服务于社会。

  坚持法治思维,坚持以法律为底线和思考框架。坚持法治思维,坚持以法律为底线和思考框架,是实现法理情相统一的必要条件。当诉求对立的两方当事人同时找到法院时,他们是希望法官以公正、专业的方式提出争议解决方案。法官的纠纷解决应当是一种专业作业。所谓专业作业,就是法官以良好的法学素养为基础,综合运用不同的法律方法进行合法、公正的法律解释,通过法律论证和裁判文书,在看似针锋相对的诉求中,找到双方都可接受、于法有据、并有益于社会的纠纷解决方案。

  这里,我们需要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面对纠纷,法官应当首先请教法律。在法律有规定、法官对法律原则的认识清楚的情况下,严格依法办事,是道德对法律的托付、法律对道德的承诺。

  立足人文关怀立场,秉持同理心和常理常情,尊重社会公众的良知,指导法官自由裁量。法官怎样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违反法治与公正?这需要法官立足人文关怀立场,在审判中秉持同理心和常理常情。同理心是一种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的态度与思维方法。这也是达致公正的重要方法。法官在审判中立足人文关怀立场、尊重社会公众的良知,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条件。所谓良知,是每个人都有的一种基本要求,是人对自己生命的自我期许,一种自我约束的力量。良知不同于道德意识,它本身没有具体内容,但它客观存在。全国模范法官邹碧华同志曾经说过:“法律职业极其需要人文关怀精神。具有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方法才会拥有灵魂。”“人文关怀精神”,应当是所有法官都需要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对人性底线的坚守是指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前提。

  培养符合法律整全性的、融贯性的法秩序思维。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是天马行空、放飞自我,它是法官的一个基本技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一位好法官的出色品质,是对法官裁判技艺的更高要求。所谓更高要求就是:能够把握法律的整全性,进行一种融贯性的法秩序思维。法律的整全性、融贯性、法秩序思维,三者意思相近,就是认识到,我们的法律是一个与社会治理需要相符合的秩序整体,它包括法典法条、法律原则、法的精神与基本价值、公序良俗、国家政策和裁判规则等。法秩序思维,是把握法律秩序整体的思维模式。完全驾驭法律的整全性可能有难度,但是,“融贯性思维”是每一位法官都可以身体力行的。它要求法官的裁判可普遍化,即能够类似案例类似审判,它既包括横向的,也包括纵向的,即历史感、可以经受历史检验。这是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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