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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公益诉讼助推生态治理

时间:2024-01-02 作者:佚名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马某、刘某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炼铝工人擅自在宁城县大明镇马站城子村东山一废弃矿坑内用土锅加热等方法,使用废铝箔等原料熔炼铝锭从中获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空气中,炼铝过程中产生的24.4吨铝灰渣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堆放于炼铝厂北侧坑体边。2022年3月23日,经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分局认定,炼铝产生的铝灰渣为危险废物。涉案1754个非法熔炼的铝锭已被宁城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2023年1月10日,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请求本院判令二被告人承担污染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1.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受理后,积极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进行调解,向被告人释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督促被告积极履行。在本院督促下,被告马某、刘某主动退缴危废处理费、危废处理拉运费、检测费用、调查及生态治理费共计170280元,且将位于宁城县大明镇马站城子村东山用于炼铝、堆放铝灰渣的土地恢复原状。2023年3月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及时将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调解结案。

  2.污染环境罪

  2023年4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就刑事部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刘某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及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以废铝箔等为原料使用土锅加热等方法炼铝并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渣24.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马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禁止被告人马某、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铝锭,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调解有助于在诉讼双方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寻求解决环境纠纷的共同点,在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调解往往比诉讼更具有成本效益。

  首先,法院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问题的解决。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就环境修复、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使受损环境更快的得到恢复。

  其次,法院调解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通过公开透明的调解过程,公众可以了解环境纠纷的处理情况,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环保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

  最后,法院调解有助于加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促进法治精神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贯彻,增强人们对环保法律制度的认同感,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规,从而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环境公益诉讼类案件,对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积极督促被告人履行环境修复责任,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原则,助推生态治理。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62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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