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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仪健身私教离职 能否要求健身房退课

时间:2024-01-07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李丽娜 丁嘉俊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追求逐渐从吃饱穿暖转移到健康且有形,健身房越来越受人欢迎,不少爱美人士也愿意购买高昂的私教课。但买私教课也有烦心事,如果私教换人怎么办?私教服务不满意怎么办?私教费是想退就能退的吗?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小晴(化名)是个年轻爱美的姑娘,为了保持良好的身材,在当地找了一家评价不错的健身房,准备开启“魔鬼训练”。健身房安排了教练田野(化名)给小晴上体验课,这堂体验课让小晴非常满意,于是小晴便花高价买了田野教练的私教课程并签订了《私教合约》,之后田野教练的细心指导也让小晴感觉物超所值。

  但是好景不长,田野教练因私人原因离职,健身房便为小晴安排其他教练。可新教练没有田野教练那么细心负责,小晴很不满意,课越上越不顺,健身的热情也逐渐低迷,于是向健身房提出退课的要求,却被健身房拒绝。

  小晴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与健身房的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款。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小晴主张健身房承诺私教课期间由田野教练上课,因田野教练离职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实际上小晴所签订的《私教合约》中并未规定小晴所购买的私教课仅能由田野教练授课,并写明“授课教练可依情况进行调整”。该条款的理解并不存在争议,其内容也不存在明显损害小晴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小晴主张由于田野教练离职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是不成立的。同时,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仍在履行期内,而在《私教合约》中关于私人教练的约定,小晴购买的54节私教课的有效期应短于80节课的有效期330天。直到小晴来法院起诉时,距离小晴开始上课的时间已经过去508天。所以,《私教合约》在小晴起诉时已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丧失了解除的前提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晴主张由于田野教练离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成立,同时案涉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已丧失解除的前提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课程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私教合约》虽然并未带上“合同”二字,但确实是合同的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小晴与健身房签订的《私教合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签订该合约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也并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是真实有效的。

  类似《私教合约》的合同是大家在健身房购买服务时常签订的格式合同,合约中的“授课教练可依情况进行调整”等规定也是常见的格式条款。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还有“产生争议时需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该服务需扣除1%手续费”等。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属于“霸王条款”,在满足符合行业习惯、不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理解无争议等条件下,格式条款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在生活中签订格式合同是一定要仔细阅读,对有疑问的部分及时要求对方释明,有必要时可以提出修改合同,以便进一步保护自身的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104/39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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