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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保障传承弘扬好英雄烈士精神

时间:2024-03-31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政法网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开国少将被造谣成革命叛徒”案,依法判令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何克希等英雄烈士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公益事项。

  在该起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郭某某等三人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短视频,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作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传播,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

  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无数英雄烈士怀着浓厚的家国情怀,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奉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传承和弘扬好英雄烈士精神。然而,在互联网时代,个别人为了获取私利,枉顾历史事实,盲目追求流量,为博取眼球而利用自媒体丑化、诋毁、贬损英雄烈士。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革命英雄亲属的情感,也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郭某某等三人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既是他们不学习法律、不敬畏历史、不崇尚英雄应承担的后果,同时也体现出司法机关对亵渎污蔑英烈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英雄烈士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自觉地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始终牢记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崇尚英雄的民族才会有前途和希望。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主动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提高防范意识和甄别能力,加强网络信息审核,及时删除、屏蔽将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污名化的有害信息,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执法司法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丑化、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用法治保障维护传承英雄烈士的浩然之气,构筑起强大的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和中国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zfsp/202403/t20240327_852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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