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需警惕
□记者 林扬阳
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10周年,今年4月15日是第9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机关公布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共筑反间防谍的钢铁长城。对此,记者邀请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对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案释法,增强大家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筑牢安全防线。
关键词: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案例一:境外企业窃取稀土领域国家秘密
2017年,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上海子公司员工叶某某与国内某稀土公司副总经理成某在商业合作中结识,叶某某所供职公司的外籍员工指挥其以提供金钱报酬为诱饵,向成某索要稀土收储明细、指令性计划等信息。成某在明知相关内容严禁对外提供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将工作中掌握的我国稀土收储品类、数量、价格等发送给叶某某,并收取大量报酬。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成某向境外提供的内容涉及7项机密级国家秘密。
2023年3月,国家安全机关破获该案,对涉案人员叶某某、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为境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对叶某某和成某作出判决。
案例二: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窃取稻种及制种技术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持续加大对我国粮食领域渗透力度,大肆窃取核心科研情报。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审查涉案人员近百名,查处重点涉案企业11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机关查明,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原总经理朱某某,以“合作制种”名义,先后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在国内设立的一家公司违规出售5种亲本稻种,获得超出正常售价的回报。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朱某某还创办另一家农业科技公司,向境外大量出卖我国优质亲本稻种。
2024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外,国家安全机关还依法对其余17名涉案对象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涉案企业深挖彻查,有效消除我国粮食领域重大安全隐患。
律师释法
林培德: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此条规定定罪处罚。
稀土是战略性矿产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已被多国列为“关键矿产”,与之相关的重要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案例一中,成某作为我国稀土行业涉密人员,却为了谋取一己私利,将工作掌握的涉密信息向境外公司人员提供,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所规定的“情报”有两个特征:(1)关系我国的安全和利益;(2)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案例二中,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原总经理朱某某,为牟取个人经济利益,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要求“来者不拒”,以“合作制种”名义,先后向对方违规出售5种亲本稻种,获得了超出正常售价的回报,其向境外大量出卖我国优质亲本稻种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
关键词:背叛国家罪
案例:科研人员出卖核心机密被判死刑
某间谍情报机关公开网站收到来自中国的投靠信息,同时还有一段中国军队使用的高级密码,发出信息的人是我国某涉密科研单位人员黄某。
因在单位改革末位淘汰中被通知待岗,黄某认为领导在排挤自己,出于怨恨心理,他决定出卖自己掌握的核心机密以报复单位,同时攫取巨额利益。黄某用国家机密情报作“投名状”,被外国间谍情报机关接纳。在香港、曼谷接受外国间谍培训的黄某彻底沦陷,开始出卖自己在单位工作期间非法留存的核心机密。最终,黄某被执行死刑。
律师释法
林培德: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及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案中,黄某的行为给国家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属于“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形,构成背叛国家罪。
关键词:窃取气象数据
案例:境外间谍机构非法搜集气象数据
2023年以来,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气象、保密部门在全国范围依法开展涉外气象探测专项治理,调查境外气象设备代理商10余家,检查涉外气象站点3000余个,发现数百个非法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实时向境外传输气象数据,广泛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份,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风险隐患。
这些非法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有的探测项目受境外政府直接资助,部分观测点设立在军事单位、军工企业等敏感场所周边,进行海拔核准和GPS定位;有的布设在我国主要粮食产区,关联分析我国农作物生长和粮食产量;有的甚至长时间、高频次、多点位实时传输至外国官方气象机构,服务于外国国土安全和气象监测。相关设备体积小、便于安装、不易发现,能自动采集并实时网络传输。
相关涉外气象探测活动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联合气象、保密部门,依法对相关非法活动进行查处,及时阻断气象数据出境的违法行为。
律师释法
林培德:为依法维护气象数据安全,2022年,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出台《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实行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国防及军事设施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数据作为基础数据,常见的种类有日常观测数据、卫星数据、雷达资料等,是信息安全和资源安全的构成元素,与军事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气候变化、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非法采集和跨境传输气象数据的行为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在此提醒,任何公民和组织在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时,应绷紧国家安全之弦,有效保护气象探测数据,不得为境外非法采集和跨境传输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数据。如发现非法涉外气象数据探测活动,可通过12339举报受理电话、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平台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气象部门举报。
关键词:被境外间谍策反利用
案例一:某高校学生出于猎奇落入陷阱
近年来,极少数青年学生受到煽动蛊惑,不慎落入陷阱,成为境外势力的“棋子”。
国家安全机关成功侦破一起境外势力拉拢某高校学生参与活动的典型案件,有力打击了境外渗透活动,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国家安全机关在工作中掌握到,国内某高校学生宋某出于猎奇心理,通过网络报名,接收境外某组织核心成员向其发送的有关指令。宋某还长期浏览境外网站,并为相关网站提供涉华负面影像素材。
2023年7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宋某进行行政询问,根据《反间谍法》相关规定,予以宋某警告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批评教育,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达诚恳悔过,承诺今后不再从事类似活动。
案例二:快艇驾驶员举报可疑人员偷拍军舰
国家安全部披露:2019年6月,广东某港口快艇驾驶员小马(化名)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一外来“游客”乘其快艇,要求去某军港附近观光,趁机偷拍军舰,还制作简易示意图。经查,“游客”冉某是一名贪图小利的无知青年,被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最终,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小马受到奖励。
律师释法
林培德: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此外,《反间谍法》第十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案例一中,宋某受境外势力的渗透策反,为相关网站提供涉华负面影像素材,其行为已违反《反间谍法》相关规定,根据《反间谍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案例二中,“游客”冉某偷拍军舰,并制作简易示意图发送给境外间谍机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依法处以刑罚。
学生、青年因为年龄小、经验少,很容易受到影响,被迫或者被诱导参加了一些敌对的活动。境外势力抓住这一特点,进行政治“洗脑”和利益诱惑,竭力进行拉拢和渗透。境外势力的各种阴谋,让学生们措手不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们很可能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金钱、美色、绿卡等利益进行引诱和利用,沦为外敌的间谍“棋子”。这也给我们敲响警钟,让我们从国家、学校、家庭三个方面,加强对年轻人的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他们的抵制腐化能力,让他们的思想更加清醒,更加坚定爱国信念。
关键词: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
案例:境外驻华机构雇员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
某境外驻华机构中方雇员符某在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询问期间,拒绝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向无关人员散布被国家安全机关约谈情况,串联境外人员干预国家安全机关执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国家安全机关干警通过执法记录仪固定符某故意阻碍执法的证据,依据《反间谍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律师释法
林培德:根据《反间谍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二)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五)明知是间谍行为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六)对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因此,行为人如果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追究妨害公务罪的责任。
自觉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人人都应积极地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间谍的犯罪线索,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和收集间谍犯罪证据,这样才能有效震慑各类间谍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该案中,符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违反《反间谍法》相关规定,因此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普法后记
有国才有家,也才有每一位公民的美好生活。反间、防谍、维护国家安全,既是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义务。广大群众需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共同构筑起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网”。同时,广大群众也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共同筑牢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
案例来源:新华社、央视军事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417/41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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