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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短视频成为电信诈骗“温床”

时间:2024-04-19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政法网

  利用短视频这一新兴模式引流以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涌现,不仅严重干扰了网络环境,更给广大用户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防范治理此类行为刻不容缓。

  随着移动网络的不断提速和互联网应用的持续发展,短视频以其“短、平、快”优势广受大众青睐。但与此同时,利用短视频这一新兴模式引流以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涌现。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但认证方式不限于身份证。而生活中短视频平台多通过手机号码验证即可完成账号注册,这就为诈骗分子通过“卡商”“码商”等黑灰产方式非法获取平台账号,或以信息技术篡改IP地址、虚拟手机号码、频繁更换作案平台等手段,实现身份信息的匿名化进而实施诈骗提供了可能。

  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看,利用短视频实施的诈骗活动往往组织化、专业性更高。在组织分工层面,可由前端成员冒用、购买、伪造多个平台账号用于诈骗,中端账号运营者通过短视频将诈骗对象引流至特定微信群、第三方支付平台甚至非法平台,再由后端诈骗行为人与被害人对接完成诈骗,形成集制作钓鱼软件、账号盗取、收购、诈骗于一体的黑灰产业链。

  在诈骗手法上,短视频诈骗作为整个诈骗链的中端环节,视频种类、内容多样,不仅可与“杀猪盘”“杀鱼盘”等常见诈骗手法结合,更可能以直播卖货、网络兼职、投资理财、专家科普等正常方式为幌子实施,手法更为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此外,区别于传统网络视频的用户选择性,短视频具有支持用户生产内容(UGC)、算法逻辑“兴趣分发”、内容便于分享等特点,加之用户多、受众广、“全民化”特征凸显,使得短视频诈骗受害群体更具针对性、广泛性。诈骗分子仅需智能手机、平板等常见电子设备即可完成诈骗视频制作,并能通过平台精准重复推送给不特定用户,或同时通过多账号、多平台实施“小额多次”倍数扩散诈骗行为,不仅严重干扰网络环境,更会给广大网络用户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因此,防范治理利用短视频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让短视频成为电信诈骗“温床”刻不容缓,要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短视频平台作为宣传引流的主阵地,应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用户身份信息认证和内容审核,坚决抵制冒用、虚构身份注册账号行为,让用户身份可查可溯。要完善事前提醒、事中阻断、事后治理多场景风控模型,通过拦截风险账号登录,实时风险预警,下架、封堵有害视频等措施防范诈骗行为。另外,还要不断升级反诈安全系统建设,定期开展刷单兼职、婚恋交友、虚假APP下载链接等专项巡查,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诈骗线索,配合打击整治诈骗犯罪行为。

  其次,针对短视频诈骗迷惑性强的特点,需加强互联网主体行业自治。网络通讯、金融、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要加强反诈策略研究,建立重点类案反诈模型,严厉打击非法互联网接入、APP技术开发和封装、网络接码、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服务行为。建立行业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通过定期公示、营业限制、账号禁用等从源头阻断不良账号、虚假APP注册使用。

  最后,要加大部门联动打击力度,可以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网信部门、短视频平台、电信运营商等多主体联合整治机制,共建反诈预警系统,对涉诈域名、IP地址、手机号码、宽带账号等快速封堵、拦截。畅通用户举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短视频诈骗行刑衔接,探索跨域查处、打击模式,加强跨部门资金流、信息流数据融通,通过后台检测、电子截获等方式及时披露隐匿性行为,有效提升短视频诈骗打击精准度。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zfsp/202404/t20240417_860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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