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关注“隐形加班” 为“离线休息权”撑腰
用司法裁判保障了劳动者享有的“离线休息权”。这对劳动者摆脱数字时代的“隐形加班”、推动立法赋予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具有样本意义。
今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案件。
在数字时代,传统工作场所物理空间的概念被打破,除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可自主决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很多劳动者都会因工作时间变得模糊,难逃用人单位利用社交软件给予的“隐形加班”。司法如何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明确数字时代非现场加班、非传统加班的概念、情形、范围和确认标准,无疑考验着司法智慧。
确认劳动者非工作时间在线办公是加班,关键在于劳动者在此时段是否提供一定的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完成网络打卡、填报、汇报、沟通、会议等任务,本质上是让员工工作,理应把员工的这种劳动情形认定为加班。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了用人单位用数字工具增加的工作,用人单位则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这是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刚性要求。
劳动者难以摆脱数字时代的“隐形加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劳动者没有法定的“离线休息权”。所谓“离线休息权”,是指除法定或约定外,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鉴于我国目前尚未依法赋予劳动者“离线休息权”,难以有力遏制用人单位利用数字工具强行让劳动者“隐形加班”的行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通过对个案的处理,为此提供破解难题的实践样本。
北京高院公布的这起案件,通过司法审判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为不让劳动者饱受“隐形加班”之苦和规范用人单位的加班行为,提供了参考样本。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zfsp/202404/t20240416_859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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