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独特茶叶罐 是否侵害著作权
仿制独特茶叶罐 是否侵害著作权
法院: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洪颍雅
在传统元素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运用,具备创作者独特设计风格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令德化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陶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7日,省版权局向陈先生核发一份《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山海茶叶罐1”、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陈先生等内容。
2023年1月,陈先生发现某陶瓷有限公司在购物平台销售的茶叶罐与“山海茶叶罐1”十分相似。陈先生认为,某陶瓷公司侵犯自己的作品著作权,故起诉至德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权利人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德化法院一审认定该茶叶罐作为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二者除存在山形细微的差别及海浪上方多了几个水滴点缀外,在造型设计、山水比例、形态等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某陶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某陶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泉州中院二审认为,传统山水元素通过作者的造型、修饰、搭配融汇而成具有个性及审美意义的作品,达到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权利人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作品在造型设计上具有高度相似性,而非与公有领域作品或他人作品更相似,被诉侵权人亦没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予以解释,应认定构成侵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作品
被控侵权产品
法官说法
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作品中的创造性劳动
对利用传统元素进行创作的陶瓷作品,应合理考虑传统元素所占比例及组合排列样式,“实质性相似”判断应更加严格,侵权比对时应当更着重于细节与创新之处,防止著作权的不当扩张,即作品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其独创性范围与尺度相适应,以期实现激励创新、均衡发展的价值导向。
此案审理以判断陶瓷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为关键点和切入点,进一步明晰《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造性劳动,该创造性劳动不以新颖性为前提,亦不具有排他性限制。这一判断标准之明确,合理确定传统文化领域作品的著作权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更好地实现保护范围、强度与传统文化的独创性、贡献度、价值性相适应,有助于平衡好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625/44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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