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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文明养犬 守护群众安全

时间:2024-07-06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政法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6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样本。

  当代社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饲养动物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动物伤人、惊吓他人、随地大小便等现象引发社会关注,亟须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治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次典型案例中,斯某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遛犬,该犬抓伤不满1岁的婴儿。法院主张斯某应对受伤婴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教育引导人们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安全养犬遛犬。案例三中,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时,被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法院主张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直接接触导致的伤害,而且包括他人因受到动物追逐、惊吓等而致伤的“无接触式伤害”情形。该案例对提高饲养人、管理人的管束意识,促其加强对犬只的控制和管理,具有指引作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时,除了肉眼可见的“伤害”,也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方面的费用。比如,案例四中,孕妇安某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法院对安某诉请的因终止妊娠手术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均予支持。该案中,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周延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份兼顾国法天理人情的判决,对同类案件中因果关系考量因素的分析具有深远影响,同时也给疏于管理的饲养人、管理人敲响了警钟,有利于营造安定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

  运用法治力量治理养犬问题,需要汇聚各方力量,方能达到既定目标。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及有关行政案件,以公正判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政机关要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饲养行为的监管;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文明饲养、管理动物。如此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才能构建起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zfsp/202407/t20240703_891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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