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智慧学堂 >>正文

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 车主的损失谁来担?

时间:2024-07-23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财物,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车主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盗窃财物引发损失的侵权纠纷案。

  2023年6月7日,许某某在某地下车库以“拉车门”的方式,盗取一辆普通客车上的现金2万元。车主林某某发现被盗后,即刻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很快锁定许某某系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决定对许某某行政拘留10日,但因其不满16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因损失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林某某将许某某的父亲许某甲、和母亲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被盗损失。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许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侵犯了林某某的财产权利,导致林某某财产损失,许某某应当对林某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林某某主张要求许某甲、李某某返还2万元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许某甲、李某某向林某某支付相应赔偿款,并对许某甲、李某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说法:

  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虽因年龄原因不予刑事处罚,但法律不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人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重视对孩子的培养,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其健康成长。(黄文华 林怡佳)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719/4551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