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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竟酒后放火?被告人获刑三年!

时间:2024-08-08 作者:佚名来源:江西政法网

  8月6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放火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2月18日晚,被告人杨某因家庭琐事心情郁闷,遂独自在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饮酒。22时许,杨某酒后将卧室内的窗帘、被褥、衣物等物品点燃,之后火势从其家中蔓延至楼栋其他住户,造成该居民楼部分外墙、窗户、空调外机等被烧毁。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接警后赶到现场将火扑灭,被告人杨某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杨某的近亲属对受损的住户进行了赔偿和修复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07/2024080759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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