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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将盗狗作为进货“途径”?怎能不“刑”!

时间:2024-08-07 作者:佚名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为个体商户,不通过正当合法方式进货,却打起了盗狗的歪主意,结果受到法律严惩!8月2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系经营各种肉类的个体商户,2023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顾某携带发射器、针管、钢珠、毒饵等工具驾车前往贵溪市某乡镇,准备伺机盗狗用于售卖。在行驶过程中,被告人顾某在路边发现被害人李某饲养的一条土狗,遂决定将其盗走。在使用毒饵诱杀未果后,顾某使用发射器发射针管将该犬只射杀并盗走。在驾车返回时,顾某被当地村民抓住并报警,顾某随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顾某携带的毒饵中检测出氰化物成分,被盗土狗经认定价值491元。归案后,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顾某曾因犯罪于2020年10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顾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对该案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顾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05/2024080559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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