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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下渔网 落入法网

时间:2024-08-13 作者:佚名来源:湖北长安网

  “这次公开庭审很有意义,既让我们学习到了哪些捕鱼行为是违法的,也让我们了解到非法捕鱼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回去以后就告诉亲戚朋友们非法捕鱼的危害,千万不能在皤河水域电鱼、网鱼。”参与旁听的一位羊楼司村村民说道。

  7月19日,由赤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赤壁市赵李桥镇羊楼司村委会以巡回法庭形式公开开庭审理。镇、村干部及部分群众到场旁听庭审。

  

  经查,5月13日傍晚,家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某村的叶某某携带背包式电鱼机、电鱼杆和电鱼网,驾车到临湘市寺畈桥,沿着皤河羊楼司港水域电鱼,被值班巡查的赤壁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鲫鱼、鲶鱼等渔获物及电鱼机等捕鱼工具。经赤壁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叶某某捕鱼水域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禁捕水域,所采用的电捕鱼亦是禁止使用的捕捞方式。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观明知认定、入罪标准、量刑情节发表了公诉意见,并结合羊楼洞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围绕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现场释法说理,讲解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对皤河水域渔业资源的危害,为在场旁听人员上了一节别开生面的“法制课”。被告人叶某某当庭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表示一定引以为戒,绝不再犯,会以自身经历告诫身边的亲戚朋友,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贪图一时小利,最后落入法网。

  法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叶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轻罪案件,轻罪,顾名思义,即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轻罪通常指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大幅上升,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轻罪治理由此成为关乎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的时代命题。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为典型的轻罪类型,在水系发达、渔业资源丰富的赤壁市尤为多发。而叶某某进行非法捕捞的水域——皤河司畈桥羊楼司港水域,正处赤壁市羊楼洞港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区,亦是湖北省五个小流域试点项目之一。因此,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羊楼洞司村委会公开庭审,邀请小流域综合治理相关负责人、本地护渔员、流域附近村民参与旁听,有着非同寻常的警示教育意义。

  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湖北推动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治荆楚必先治水。水的问题,表象在江河湖库,根子在流域。小流域就像大江大河的毛细血管,关系着主要河流水质和生态的好坏。

  皤河,是湘鄂两省的界河,也是赤壁和临湘两市的界河,发源于赤壁、崇阳、临湘三地交界的十字坳,属长江支流,是当地百姓赖以生存的母亲河。叶某某在皤河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鱼,电捕器瞬间释放的电压可达上千瓦,会导致河道鱼类成片死亡,造成鱼类灭绝,甚至会造成水体电解,形成一片死水,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禁捕水域,使用电鱼等禁用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法治之力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母亲河,对全面实现长江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为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让我们携手共护绿水青山,争当流域综合治理的践行者、守护者、传播者。

   稿件来源:咸宁检察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syzl/6069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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