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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已故人养老金,构成诈骗罪获刑罚

时间:2024-08-13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冒领已故人养老金,构成诈骗罪获刑罚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兰芳 何勇

  养老金也是“保命钱”,一分一毫都不容染指。然而,竟有人胆大妄为踩“雷区”,冒领已故退休人员养老金。今年6月,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欺诈骗保案,被告二人均获刑。

  案情回顾

  林父(化名)是漳平某企业的退休职工,退休后回到老家农村享受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2009年6月,林父过世后,其妻子林母(化名)伙同其女儿林女(化名)伪造《异地居住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等证明林父未死亡的虚假材料,以此骗取林父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09个月,金额合计21万元。案发后,母女二人主动退还所骗取的21万养老保险金,并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母、林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明材料,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计21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决林母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林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释法

  提供虚假证明冒领养老金属于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我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是指个人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此案中,林父去世后,林母、林女为了能长期领取林父的养老保险待遇,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伪造参保人仍在世的假象,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

  社会保险基金是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事关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冒领养老金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切莫以身试法,欺诈骗保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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