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让“老有所养”走向“老有颐养”
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能动履职——
让“老有所养”走向“老有颐养”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圣 王滢 黄颖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依是关系到每个人民群众幸福的大事。日前,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辖区内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方面安全隐患整治行动,督促养老机构安全规范运营,为“老有所养”保驾护航。
“一个社会幸福不幸福,很重要的是看老年人幸福不幸福。” 伴随着社会发展、家庭结构等多方面的变化,机构养老服务已经成为重要的养老模式。那么在这样的模式下,如何维护和保障老年人权益,让养老服务从 “老有所养”走向“老有颐养”?
日前,长乐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长乐辖区内部分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其正常使用、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直接上岗等问题,侵害了老年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亟须予以整治。
鉴于上述问题,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维护和保障老年人权益,长乐区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与长乐区住建局、民政局、各乡镇开展诉前磋商,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4份、磋商意见书1份。意见书中明确督促区民政局联合有关职能部门推动使用燃气的养老服务机构完成“气改电”工作,以及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该行政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养老服务环境、卫生环境。
据此,长乐区民政局、住建局立即开展整改工作,督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依次完成“气改电”工作,所有从业人员也已全部办理健康证,以及相关卫生安全问题也已依法整改到位。
对此,长乐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继续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高效履职督促养老机构安全规范运营,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安全、幸福的养老环境,着力营造“老有所养”向“老有颐养”转变的良好氛围,真正做到解民生之忧、纾民生之困。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fazhijianshe_0809/46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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