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阳市妇女联合会发布一批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近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阳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一批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案例一:吴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被害人小北(化名)(案发时13周岁),吴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在视频聊天过程中要求小北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并将猥亵过程录制成视频,通过上述方式对小北实施猥亵。后吴某某以不满足其需求就将录制的视频发送给他人相威胁,继续在视频聊天过程中对小北实施猥亵。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8月,被害人小北在其亲戚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立案侦查。某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严把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被害人年龄的证据予以侦查固定。依法认定吴某某具有“猥亵手段恶劣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加重情节。2023年6月,绵阳市某县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县检察院依被害人申请,决定依法支持其向吴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庭审理后,县法院采纳县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支持附带民事起诉、社会救助等工作,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综合司法救助。
办案过程中,县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减轻其就医经济压力。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及隐私,将犯罪伤害降到最低,县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清查相关视频、照片传播路径,在固定证据后彻底清除涉案视频,确保流出“零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做好家庭监护教育。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帮助其逐步走出心理阴影。
【典型意义】
(一)精准适用法律规定,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网络隔空猥亵区别于传统的线下接触式猥亵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和持续性长的特点,常伴随以诱骗、威胁等手段,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固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准确理解和适用最新法律,从严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坚持“零容忍”态度,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各环节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
(二)多方位综合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更加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关爱救助,突出保护的主动性,能动履职,精准施策,尤其要保障涉案视听资料流出“零可能”,快速、精准阻断传播。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关爱救助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案例二: 冯某某借贷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冯某某系听障妇女。2019年,冯某某与梁某某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2021年12月,双方结束恋情。恋爱期间,梁某某以各种借口从冯某某处索要钱财,冯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梁某某进行了多笔转款。冯某某认为给梁某某的大部分转款属于借款要求返还,但梁某某拒不归还并拉黑其联系方式。故冯某某向绵阳市某区残联寻求帮助,某区残联依托与区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协作配合的意见》进行线索移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2月15日,冯某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区检察院指派民事检察办案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承办该案,经初审研判认为,梁某某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冯某某的合法权益,因冯某某系听障妇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遂依法决定立案受理。
受理案件后,为有效沟通核实案情,区检察院主动与区残联、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聘请手语翻译员、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依法协助收集冯某某的微信账单和支付宝账单等案件关键证据,共调取并梳理出案件相关电子账单190余条。在调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在手语翻译员的帮助下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开展释法说理和情理疏导。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由于部分证据灭失,恋爱期间的多笔小额转账的性质到底是维系恋爱关系的赠与还是借款难以清晰划分,若仅支持冯某某以现有证据诉请法院判决,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与法院共同促成和解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开庭前,在检法两家、法律援助律师、手语翻译员以及冯某某家属的共同努力下,梁某某同意退还冯某某借款,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做出民事调解书。在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后的持续跟进监督下,冯某某现已收到梁某某归还的借款。
【典型意义】
(一)关注特殊困难群体,拓展妇女权益保护模式。本案办理过程中,面对听障妇女存在表达难、维权难等特殊情况,检察机关指派专人办理并全程陪同参与诉讼各环节,帮助其消除诉讼障碍,在确保案件办理质效的同时,彰显了检察机关人文关怀。同时,切实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优势,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特殊群体起诉维权提供综合保护。
(二)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检察机关以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检察监督环节的引导和解,尽可能促成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对话。此外,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贯穿办案始终,采用“支持起诉+多方调解”的方式,加强释法说理,积极让问题解决、让矛盾化解,力求用最小的司法成本达到最好的办案效果,切实维护残疾妇女合法权益。
(三)凝聚部门监督合力,推动形成协同共治格局。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作为最高检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重点任务,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检察机关应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立足区域内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实际困难和现实情况,加强与妇联、工会、残联、民政等部门的合作,协力打造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大格局。同时,做好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律知识宣传,开展精准普法宣传教育,主动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提高弱势群体依法维权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 魏某某与四川省A市民政局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魏某某与成某在四川省某县某镇登记结婚,后结婚证遗失。2022年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向四川省B县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证时,魏某某被告知其于2008年10月与王某在四川省A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致其无法补办结婚证。魏某某找民政局和公安局解决未果,遂向四川省绵阳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A市民政局2008年10月作出的结婚登记,并判令A市民政局承担务工损失1万元。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3月,魏某某不服行政裁定申请检察监督,绵阳市检察院指定辖区内A市检察院依法受理。
检察机关受理后重点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走访魏某某户籍地村委会、户籍地派出所,了解到魏某某与成某结婚后长期生活在该村,未听说其与王某结过婚。户籍干警辨认出在A市民政局结婚登记的身份证系临时身份证,无法判断其真实性。二是走访A市民政局、B县民政局和档案馆调取魏某某结婚登记原始资料,对魏某某两次结婚登记照片进行比对,初步确认与王某结婚登记的并非魏某某本人,可能存在冒名婚姻登记。三是调查王某及其母亲,得知“魏某某”在与王某结婚次日即携礼金4万余元“失踪”,可能涉嫌诈骗。该妇女除照片和指纹外无任何身份信息,检察机关借用公安科技办案手段,将结婚登记上“魏某某”照片,在人脸大数据中进行识别,初步锁定疑似人员,并将刑事犯罪线索移送A市公安局。四是考虑到是否能顺利补办结婚证已经是魏某某的“急难愁盼”,而刑事案件办案周期长,检察机关决定放弃等待刑事案件结果,转向能直接证明冒名婚姻登记的指纹鉴定。因鉴定费用昂贵,魏某某丈夫患糖尿病,家庭困难,在得知公安机关已对刑事犯罪线索立案侦查时,检察机关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协商由公安机关进行指纹鉴定。最终,鉴定出魏某某的指纹和与王某婚姻登记“魏某某”的指纹并非同一人,魏某某确被她人冒名婚姻登记。
为切实化解行政争议,2023年5月11日,检察机关组织魏某某和王某及其母亲、A市民政局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会上,王某及其母亲对魏某某当面辨认,确认在场魏某某与和王某结婚“魏某某”不是同一人。检察机关一一展示调取的证据,为撤销结婚登记奠定基础。听证员对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和当事人进行详细提问。A市民政局介绍当时结婚登记无网络信息,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能办理结婚登记,当庭认可该婚姻确系冒名登记。听证员评议后提出意见:一是法院对魏某某的诉请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立案正确;二是魏某某与王某的结婚登记确系冒名登记应予以撤销。
A市检察院认为A市民政局以她人冒用的魏某某身份信息与王某办理婚姻登记存在错误,依法向A市民政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撤销案涉结婚登记。A市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撤销了案涉结婚登记,消除了魏某某补办结婚证的障碍。通过听证会释法说理,魏某某明白了法院是因超过时效依法不予立案,该裁定正确,便主动撤回检察监督申请。
为根治此类问题,A市检察院与A市民政局沟通协调,会签《关于建立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围绕信息共享、程序衔接、争议化解全面加强协作配合,妥善解决和有效预防因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
【典型意义】
(一)上下联动,平级配合,凝聚办案合力。检察机关主动适应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一审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建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体化联动机制,整合行政检察办案力量。本案中,由绵阳市检察院牵头,争议所在地A市检察院与集中管辖地C区检察院协作配合,既缓解集中管辖地C区检察院人少案多压力,又发挥A市检察院就近调查和化解矛盾的优势。
(二)抽丝剥茧,深耕细作,还原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办理行政监督案件时,能动履职,充分发挥调查核实职能,尽力还原案件事实,解决申请人的急难愁盼。本案中,检察机关既采取传统办法方式,又借助“外脑”,采取高科技人脸识别办案手段,最终查明申请人确被她人冒名婚姻登记,还查实冒名疑似人员线索,将涉嫌诈骗的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公开听证,释法说理,防范未然风险。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听证平台的作用,有效化解矛盾。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阐明冒名婚姻登记应被撤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充分释法说理,民政部门迅速作出撤销决定,王某对撤销婚姻登记无异议,魏某某对法院不予立案裁定息诉服判。
(四)会签机制,打通“堵点”,消除“痛点”。检察机关以个案为契机,与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社会效果。本案中,为打通司法程序无法解决问题的“堵点”,消除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痛点”,A市检察院与A市民政局及时会签机制,为化解存量、预防增量提供了机制保障。
案例四:绵阳某区检察院督促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绵阳市某区有15家企业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其中有38个岗位注明仅招聘男性,包括普工、业务主管、销售、平面设计、会计等非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存在招聘性别歧视,侵犯妇女平等就业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5月11日,绵阳市某区检察院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的线索信息,对相关企业在网络招聘中,存在招聘性别歧视,侵犯妇女平等就业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公益诉讼调查。区检察院首先对网络平台招聘信息进行检索和梳理,并结合女性职工禁忌劳动岗位的规定要求,进行了对比筛查;然后依托检察机关与区妇联会签的《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走访区妇联等妇女权益保障组织,围绕在调查中发现依法保障妇女劳动权益问题开展座谈,共同研判公益侵害事实、依据、危害后果,综合分析行政机关监管不力问题及整改路径。
经调查取证,区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区行政监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遂于2023年5月16日,向该行政监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妇女合法劳动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行政监管部门迅速开展全链条治理工作,围绕前述用工信息发布情况进行清查,并及时撤除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76条,并联合区妇联开展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排查辖区用人单位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保障情况,发现问题2个,向相关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15份,并通过联络群向辖区重点企业发布公告、提示,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平等用工。该行政监管部门会同区检察院、区妇联走访相关用工企业,宣传《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和督促企业平等用工。经区检察院跟进监督,绵阳市某区的相关网络平台未再出现歧视妇女就业,侵犯妇女就业权益等不公平的就业招聘信息,相关企业目前已累计招聘女性职工500余人。
【典型意义】
(一)积极运用“益心为公”平台,拓展线索来源。检察公益诉讼与志愿者服务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共同目标追求,志愿者深度参与办案环节,助力检察机关高质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某区检察院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构建“检察人员+志愿者”“线索摸排+线索核实”工作模式,主动邀请志愿者参与办案活动,通过线上核实、同类问题排查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借智借力高效发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
(二)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依托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合作机制,聚焦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强化与妇联组织的沟通协作,协同进行问题研判,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与妇联组织引领服务职能相结合,联动推动整改,在促成个案整改的同时,共同促进解决类案问题、普遍性问题,助力社会治理,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形成妇女权益保障的工作合力。
(三)坚持以护航民生民利为切入点,能动履职保障妇女权益。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司法为民,加强妇女群体平等权益保护,全面收集研判线索,细化调查核实,实时跟进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助力构建公平就业环境。
案例五:陈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前夫离婚,法院判决两人婚生女陈某归刘某某抚养。2012年11月30日刘某某与被告人向某结婚,2014年9月9日刘某某将自己和陈某的户籍迁入向某户籍。婚后,被害人陈某与刘某某、向某共同生活。后被告人向某与刘某某一起到绵阳城区务工,陈某留守乡村就学,向某每周周末回家辅导放假在家的陈某。在此期间,被告人向某对被害人陈某实施了猥亵和奸淫行为,给陈某身心造成巨大伤害。2021年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向某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8日,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向某不服判决上诉,同年11月22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将司法救助纳入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理范畴。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控告申诉部门12309热线电话即接到未成年人陈某的母亲打来电话,反映其身患癌症经济困难、异地开展新生活受阻等问题,寻求检察机关帮助。控申部门初步了解情况后认为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引导其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为了避免反复取证带来隐私泄露和给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控申部门承办人立即报告院领导后决定将司法救助纳入未成年人“一站式”办理,同侦查机关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承办人一起取证,启动“救急”程序迅速办理,在短短十日之内即完成调查取证和救助审批手续。
异地开展多元救助,努力帮助被害人回归正常生活。案发后被害人陈某及母亲为了开启新的生活,离开了四川,回到原户籍地。为了保障被害人陈某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绵阳市检察院主动对接原籍地某省某区检察院,联合开展多元救助。某区检察院先期向被害人发放了困难帮扶金,协助其办理转学手续,并应绵阳市检察院委托,指派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对被害人母亲刘某某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2022年6月,绵阳市检察院为被害人陈某申请到市检察院多年来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中单人单笔最大金额的司法救助金五万元,疫情缓解后,跨越千里,给被害人送去检察温暖。经了解被害人已逐步走出阴影,阳光活泼,成绩良好,尤其在艺体方面表现出较强天赋。
向监护人发送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告知书。因受害人尚未成年无法自主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国家司法救助金被其母亲代为保管,其母亲又再嫁组成家庭,据了解家庭经济并不宽裕。为了确保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更长远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绵阳市检察院运用当年制定的《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特殊人群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后的保管和监督办法》创新工作机制,在发放仪式上专门向其母亲发出了《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金监管告知书》,明确了司法救助金只能用于被害未成年人的就学、就医、日常生活必需开支,防止挪作它用。并且与银行签订代管协议书,约定必须陈某与刘某某同时在场说明用途方可取用此款。此机制是绵阳市检察院为了保护残联人士、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对司法救助金发放之后的妥善保管和监督作的延伸保护机制,机制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较好的监督和保护效果,截止目前,已经签订代管协议11份,发出《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金监管告知书》40余份。
主动“建章设站”,德法并治助力乡村振兴。绵阳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针对该地基本县情,着力健全工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延伸检察触角,从源头上铲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土壤。一是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以乡村工作站为辐射中心,充分撬动村(居)委会、学校、儿童主任、网格员等基层组织力量,及时发现“案外家庭”存在的家庭教育、监护侵害等线索,“事前+事后”处置,形成强制报告的全覆盖。二是主动与县妇联、县民政、县教体、乡镇等部门在案发地建立未成年人乡村工作站,以此为依托,有针对性的送法入村、入户,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法律知晓,从源头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给农村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洁净、温馨的成长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方法,将国家司法救助纳入“一站式”办理同步启动,既妥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又体现了司法救助的及时性和救急性。绵阳检察机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主动延伸司法保护触角,向监护人发送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告知书,确保专款专用。积极主动作为,实行综合救助,主动跨省对接当地检察机关,跨越山湖,将爱心持续传递,积极开展异地司法救助、亲职教育、协助转学等关爱救助工作,帮助未成年人及家庭走出困境,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延伸办案效果,主动建章设站,从源头上铲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土壤,通过德法并治助力乡村振兴。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zsc/20240815/2900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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