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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赋能让司法救助更贴心

时间:2024-08-17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政法网

  “家里最近都好吗?孩子好吗?”8月12日,石嘴山市惠农区检察院检察官吴秀玲电话回访司法救助对象朱某某。

  “都好都好,孩子参加工作了,家里收入稳定了,生活越来越好了,谢谢检察官惦记。”朱某某的妻子说。

  2023年4月,在数字检察背景下,惠农区检察院经分析研判,发现已判决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被判处实刑的案件较多,随即建立了国家司法救助线索摸排案件模型。根据该模型,检察官通过检察机关档案管理系统数据与法院执行数据碰撞,发现了一条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数据信息。检察官调阅起诉卷宗查明:2011年,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车在国道上行驶,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朱某某脊髓损伤、高位截瘫。被告人莫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判决,被告人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71万余元。

  莫某某刑满释放后,是否赔偿了朱某某的损失?朱某某现在生活状况怎样?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展开了调查。

  因朱某某身体残疾、不便远行,检察官决定上门开展调查工作。在平罗县黄渠桥镇的一个小五金店里,检察官见到了朱某某夫妇。

  “刚开始那几年,他怕连累我和女儿,有时候好几天不吃饭,不想活了。我天天劝他要好好活着,只要好好活着,对女儿来说,我们就是一个完整的家。这几年,随着女儿上大学了,他的情绪才稳定了。”朱某某的妻子对检察官说。

  朱某某的妻子经营着一家五金店,因资金短缺,只能进一些价格便宜、利润低的商品,每年纯收入最多2万元。承包的5亩地全部外包出去了,朱某某每月领取农村低保金510元,除了这些,朱家再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案发当年,莫某某只赔偿了1万元。朱某某的妻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法院执行人员告诉她,莫某某的银行卡中只有5000元,再没有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了。

  从朱某某家出来后,检察官到村部调取了朱某某的土地承包、低保等相关材料。经快速审查,朱某某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随后,惠农区检察院为其发放3万元司法救助金。

  据了解,2023年以来,惠农区检察院共对30名因案致贫困难群体予以救助,其中,利用大数据发现线索并成功救助困难妇女7人。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jj/fzjs/202408/t20240816_910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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