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智慧学堂 >>正文

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时间:2024-08-27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王先生:我与吴某系朋友关系。我在明知吴某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小型客车交给吴某驾驶。当天,吴某驾车途中碰撞董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后董某提起诉讼,要求我和吴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张欣乐(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据您所说,您在明知吴某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肇事车辆交给吴某驾驶,您应当对董某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周丽燕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26/4693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