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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万余元的土地及厂房交付了

时间:2024-08-31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强占拍卖厂房,承租人拒不腾空,南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

  1300万余元的土地及厂房交付了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琳 黄小兰

  标的物成功拍卖,交付时却“受阻”。面对案外人强占,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强制腾空一处拒不移交的已被拍卖大型厂房,交付给买受人,最大限度保护买受人和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包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安法院依法拍卖某包装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安市诗山镇某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建物、构筑物。该标的物于2023年年底成交,买受人以1300万余元竞得。

  然而,案涉土地及地上厂房一直被案外人叶某等占用,厂房还被出租给另外3家租户用于经营石材加工、水暖加工等。拍卖成交后,叶某等人仍继续占用厂房,拒不腾退。

  2023年12月25日,南安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案涉厂房所在地和办公场所张贴腾退公告,叶某等人不为所动。今年1月,执行干警再次前往厂房所在地对租户做思想工作,要求占用人立即腾出厂房,但均无果。其间,案外人叶某家属多次组织数名老人阻碍执行,导致该厂房一直未能移交。

  “被执行人已经把这个厂房租赁给我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叶某提供一份书面合同。

  此后,叶某向南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租赁合同有效,确认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土地及厂房享有合法的租赁权,依法撤销执行要求交付和腾空的执行行为。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设立登记的抵押权。涉案土地及厂房先抵押后出租,不得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且异议人未能提供租赁相关证据,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叶某不服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恢复阶段。

  今年8月2日,买受人反映案外人叶某执行异议诉讼经二审审理现已生效,到南安法院再次申请执行,要求尽快腾空交付拍卖标的物。

  由于该案执行难度大、占用厂房人数多、案外人拒不配合,南安法院执行局立即着手涉案厂房的腾空方案。

  8月7日,该院执行局集中部署,联动司法警察大队,出动20余名干警、5辆警车等分组执行。

  行动当日,现场警戒保卫组与强制劝导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执行干警按行动方案分别前往涉案厂房的办公厂区、生活厂区,对配合执行的情理结合请之清退、对拒不配合的释法析理“亮剑”执行。

  最终,执行行动组清退全部占用人,将涉案土地及厂房移交给买受人。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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