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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

时间:2024-09-03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日前,顺昌法院就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被告陈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经执前保全程序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陈某名下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另审查发现,被申请人陈某已有他案债务涉诉涉执,但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前述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顺昌法院遂向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并注明,金融机构后续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有了这个《预查废证明》,我们就可以直接申请债权核销,省去了好多时间。”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王小梅 陈颖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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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预查废证明》?

  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有效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回应了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极大缩短了纠纷处理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预查废证明》仅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也并非免除债务人的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金融机构发现财产线索,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或受理相关案件。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fazhijianshe_0902/47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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