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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为何还要被行政拘留?

时间:2024-09-11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梁先生:我朋友因盗窃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公安机关又对我朋友行政拘留了5日。请问,为什么不起诉后还要被行政拘留?

  【解答】

  廖墨岚(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梁先生,您好!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您朋友的盗窃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您朋友不起诉,但您朋友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此仍需予以行政处罚。

  □邱玉香 赖爱虹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905/47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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