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机构频频“越界”?鼓楼法院助力规范经营
“法律咨询公司设立标准低,缺乏从业资格和业务标准,从业人员素质、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法律咨询服务市场出现大量虚假误导宣传、盗用律师律所名义、低价竞争、虚假承诺、超规定范围经营等不规范运营行为。”“法律咨询公司的违规行为引发法律服务市场混乱,使普通民众认知混淆,严重损害法律职业公信力,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不少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从业人员法律咨询服务能力不足,甚至违法违规从业,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等行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坚持把脉问诊,找准病灶,为整治“黑代理”行为开出司法良方,有效促进市场规范经营,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份判决 诠释人民法院的司法力度
小王因发生工伤事故久卧在床,无法自行向公司主张赔偿。养病期间,小王在短视频平台刷到某法务咨询公司的宣传视频。
沟通中对方宣称自己是劳动争议类案件资深律师,并明确表示小王的伤情能够达到工伤十级。在取得小王信任后,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小王按赔偿款总额的20%支付某法务咨询公司服务费。在协议签订后,某法务咨询公司却称小王达不到工伤十级,并以申请工伤鉴定需要疏通关系为由要求小王给付一定数额的“关系费”。小王这才意识到自己已掉入不法之徒精心编织的陷阱中。此时,小王也被对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1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法务咨询公司作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无代理诉讼资质却包揽了律师事务所从事的有偿代理民事诉讼业务,超出其经营范围。该行为挤占了律师事务所职能空间,干扰了诉讼代理秩序。因此,《协议书》中关于开庭费用约定的条款,应属无效。某法务咨询公司主张按照赔偿款20%收取费用,该约定以最终赔偿结果作为收费依据,实质上构成风险代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赔偿、劳动报酬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本案某法务咨询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同样应受到法律法规关于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类型的约束。
鼓楼法院认为,《协议书》关于以最终赔偿结果作为收费依据的约定应属无效。某法务咨询公司主张另行支付服务费1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法务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网络上搜索“法律咨询”,扑面而来的广告语让人眼花缭乱,法官提醒当事人应注意“三看”:要看证件,正规律师均持有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当事人可以根据律师执业证号码到当地司法局的官方网站上查验真伪;要看场所,“假律师”常活跃于看守所、交警大队、医疗机构附近,借机招揽业务。当事人如需寻求律师帮助,建议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要看手续,正规律师事务所会与当事人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并开具等额的代理费发票。
一纸提示 推动企业主体“除病去苛”
在审理涉法务咨询公司的多个法律服务合同系列案中,鼓楼法院发现,上述案件暴露中的问题并非个例,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长期存在超越资质提供律师服务、违规从事风险代理等问题。
案件生效后,鼓楼法院向该法务咨询公司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变相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案件复杂程度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据此调整合同条款,形成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切忌以“律师”名义进行宣传推介,当事人如需要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应当引导消费者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避免误导消费者。
承办法官介绍,“部分法律咨询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承诺、冒充律师、向律师低价转介案件等手段开展业务,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我们希望通过点对点发送风险提示函的方式,及时帮助法律咨询机构堵塞漏洞、规范运作,对症下药助力企业规范经营。”
一封建议 凸显办案之外的社会责任
如今,“职业公民代理人”现象反弹,部分法律咨询机构不仅仅满足于法律咨询,更是想方设法“代理”案件,赚取高额代理费。
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身份证显示居住在黑龙江,却持有三明市某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推荐信。经查询,张某系专门从事保险理赔的人员,并注册一家公司专门用于从事保险理赔咨询服务。原告承认是在社交平台上认识并委托的张某,居委会也是根据张某提供的材料出具的推荐信。
经审查,鼓楼法院认为民事诉讼确立的公民代理制度主要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但也要保证正常的诉讼秩序。基层组织出具的推荐材料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对本社区、本单位、本社会团体内部人员更加了解,推荐其内部人员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更符合“推荐”的立法本意。由于张某并非某社区居委会居民,法院责令张某退出本案。
案件生效后,鼓楼法院向社区居委会所属街道开具《司法建议书》。建议要通过集中培训督促所辖地区加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业务水平。要规范公民代理人推荐审核,建立相应追责和惩戒机制。要强化府院联动,增进沟通,就被推荐人员审核问题与受诉法院共同建立公民代理人前端审核机制。(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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