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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怀群众办好民生案件 眉山检察用心用情诠释检察为民

时间:2024-09-25 作者:佚名来源:四川长安网

  

  今年5月17日,洪雅县检察院干警到养老机构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整改回访工作,受到老人点赞

  

  

  今年8月6日,眉山市彭山区检察院会同彭山区法院、彭山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活动 眉山市检察院供图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熊勇

  

  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自“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眉山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省检察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制定《眉山市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高站位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眉山市检察机关聚焦重点群体、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民生环境和社会稳定,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办理人民有感受、社会有共鸣、法治有回响的高质效案件,答好新时代新征程“以人民为中心”的眉山检察答卷。

  

  截至目前,眉山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民生民利案件478件,帮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追回薪资235.27万余元,为40名困难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27.6万元,会签协作机制15个,4件案件获评省级优秀案例和典型案例,1件案件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1件案件获评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案

  

  刘婆婆养老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谢谢检察官帮我解除了与养子的收养关系,侄女对我很好,现在我的晚年生活很幸福。”9月14日,洪雅县79岁的刘婆婆高兴地说。

  

  事情还得从1971年说起,刘婆婆与丈夫收养一子江某,并在丈夫去世后独自将其抚养成人。后江某娶妻生子,刘婆婆步入老年,婆媳矛盾严重,江某夫妻不尽赡养义务,致使刘婆婆靠捡拾废旧、领取社保金维持生计。2023年12月,刘婆婆生病欲外出就医,董某(江某的妻子)极力阻挠,刘婆婆无奈之下与江某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暂居侄女余某处。

  

  今年1月,刘婆婆以《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为由,向洪雅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查,在《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中,双方约定解除收养关系,将刘婆婆名下自留山、自留地、承包田地、农村自建房共有份额赠与江某,相关收益归江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刘婆婆的养老金、抚恤金、安葬费等归负责赡养的侄女余某所有。检察机关认为,《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仅有刘婆婆单方赠与义务,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内容显失公平且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法定可撤销情形。在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政、妇联等单位代表一致赞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考虑到刘婆婆年龄较大,诉讼能力弱,检察机关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今年2月,刘婆婆向洪雅县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同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当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解除双方收养关系,刘婆婆放弃共有的农村自建房份额,江某当庭补偿收养期间支出费用5万元,并承担刘婆婆今后部分医疗费。针对刘婆婆解除收养关系后居无定所、身患疾病的现实情况,洪雅县检察院为其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协调县妇联、卫健、民政部门将其纳入临时救助关爱对象,并协助其与侄女余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今年7月,该案成功入选第一批四川省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关注老年人群体,眉山市检察机关办好每一个案件,助力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截至目前,眉山市检察机关妥善起诉2起养老诈骗案件,办理支持老年人起诉赡养费案件9件,帮助老年人追回赡养费10万余元,为13名老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7.7万元。

  

  同时,认真落实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对全市养老机构进行摸排走访,联合眉山市民政局召开养老机构安全治理工作推进会,共同推进养老机构安全监管,针对养老机构无障碍设施安全隐患,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项监督活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件,让无“碍”更有“爱”。

  

  办理行政监督案

  

  颜某某错误婚姻登记信息撤销

  

  彭某平和颜某某结婚时未达到结婚年龄,冒用其哥哥彭某安的身份信息,于1987年与颜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今年5月,彭某平与颜某某、彭某安分别在其所在村委会办理独生子女费用及特困生活救助手续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现户口登记和结婚登记不一致。颜某某向仁寿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婚姻登记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少数人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受害者维权面临举证困难、申请民政部门自行撤销难、通过诉讼途径进入诉讼审理难等诸多问题。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5月21日,仁寿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并及时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走访村社干部,了解核实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婚姻家庭情况,调阅原始婚姻登记资料,查明了双方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登记情况。

  

  5月24日,仁寿县检察院向仁寿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仁寿县民政局对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予以撤销。仁寿县民政局采纳该院检察建议,及时撤销了彭某安与颜某某的婚姻登记,并于5月30日书面回复仁寿县检察院。

  

  该案能如此快速办理,得益于仁寿县检察院牵头和仁寿县民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自“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眉山市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10件。

  

  支持起诉+仲裁调解

  

  黄某某因工受伤获最有利赔偿

  

  2023年11月6日,黄某某经人介绍来到四川某公司承包的位于青神县的一项目从事杂工工作,工资180元/天。同年12月25日8时,黄某某在拖拉钢筋时,不慎掉入坑中,导致头部、胸腔等多处受伤,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2万余元。

  

  黄某某多次找包工头请求支付医疗费等赔偿金,但均被对方以自己不是用工主体予以拒绝。今年5月,黄某某来到青神县检察院寻求帮助。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黄某某系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从事杂工工作受伤引发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其诉求有法律依据,且黄某某自身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的受理条件,便依法受理此案,同时为黄某某申请了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就该案支持黄某某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或是支持黄某某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先行维护权益产生了困惑,于是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经过讨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最终作出更有利于维护黄某某权益的决定,即建议黄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违法转包业务的四川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6月24日,黄某某在青神县检察院的建议下,向青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四川某公司支付九级工伤保险待遇。7月19日,在青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检察官向该公司释明违法分包的后果,与仲裁员共同释法说理,经过黄某某与该公司充分协商,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承诺向黄某某支付九级工伤赔偿款120000元和工资5040元,共计125040元。

  

  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就是要置顶民生实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心用情办出高质效案件,把司法温暖送到群众心里。为此,眉山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市妇联等11家单位会签《关于建立弱势群体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主动对接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眉山市检察院与市妇联签订《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眉山市东坡区检察院健全完善民生诉求反映渠道,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窗口作用,在镇、街道探索“检察+综治”模式,设立“检察联络点”,让检察为民工作更加贴近基层、服务群众。

  

  截至目前,眉山市检察机关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3件4人,起诉2件2人,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52件,帮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追回薪资235.27万余元。办理3件涉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眉山市东坡区检察院、青神县检察院、丹棱县检察院针对部分用人单位发布含有就业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情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纠正并全面排查网络招聘平台,让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得到了有效维护。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zsc/20240924/2913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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