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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泉港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24-09-28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音乐棒棒糖”被诉侵权赔偿6万元

  泉州泉港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苏惠玲 张秀灵)生产销售通过骨传导可播放他人拥有著作权歌曲的音乐棒棒糖,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泉州市泉港区法院审理一起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

  音乐作品《花园种花》因旋律温馨、歌词童真,迅速在互联网走红,深受广大儿童的喜爱。A公司经授权,取得音乐作品《花园种花》的相关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维权事宜。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一款通过骨传导可播放《花园种花》歌曲的音乐棒棒糖。

  A公司认为,B公司在未经其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带有《花园种花》歌曲的棒棒糖,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且该棒棒糖单支售价在18.8元-24.9元不等,远高于普通棒棒糖的售价,很大一部分原因系得益于使用案涉音乐作品。为此,A公司以B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B公司辩称,其并非案涉音乐棒棒糖的生产商,该产品来源于第三合作方。并辩称售价之所以远高于普通棒棒糖,除了有音乐作品的因素外,更多是源于精美外形设计以及骨传导技术的贡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音乐棒棒糖产品未经授权使用了《花园种花》音乐作品的事实清楚,被告B公司亦无异议,虽辩称产品来源于第三合作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而原告A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B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的经济利益。

  综上,承办法官围绕涉案产品类型、产品设计、音乐作品知名度和贡献度等方面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深入分析利弊。同时指出著作权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组织双方进行反复磋商和答疑解惑。

  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至此,该案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本案中,B公司未经授权,在网上公开销售含有音乐作品《花园种花》的棒棒糖,从而获得经济利益,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营者应当引以为鉴,尊重知识产权,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在使用音乐作品前必须认真确认其授权情况,及时获得相应的使用许可,避免由于疏忽、侥幸心理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现代社会只有对他人的著作权予以充分尊重,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每个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fazhijianshe_0926/48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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