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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和平交警支队关于新增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告

时间:2024-10-08 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平交警支队拟启用新增1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此次新增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用于采集交通违法行为(如: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天津市规定时间及范围内车辆“闯限行”、大型车辆“闯禁行”等),强化道路交通秩序静动态管理。

   

  违法处罚标准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并记1分。

  2.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100元罚款,并记3分。

  3.机动车违反尾号限行规定,未按规定时间、道路、区域行驶的,处100元罚款,不记分。

  4.外埠牌照机动车违反早晚高峰限行规定,未按规定时间、道路、区域行驶的,处100元罚款,不记分。

  5.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间、道路、区域行驶的,处100元罚款,不记分。

  6.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200元罚款,不记分。

  7.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8.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处100元罚款,不记分。

  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处警告处罚。

  10.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200元罚款,不记分。

   

  点位明细

  和平区启用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明细

  

  序号

  点位具体位置

  1

  鞍山道与卫津路交口东侧30米处

   

      望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xxfb/tztg/202410/t20241008_6746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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