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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检察院以“补偿+代偿”打好海洋生态修复“组合拳”

时间:2024-10-09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让“捕鱼人”变成“补鱼人”

  ——霞浦县检察院以“补偿+代偿”打好海洋生态修复“组合拳”

  □记者 王淇锋 通讯员 曾智昕 袁明

  阳光洒在宽阔的海面上,波光粼粼。码头上,8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被告人在霞浦县检察院干警的见证下变身“补鱼人”,小心翼翼地将一尾尾鱼苗投放大海……这是9月19日,霞浦县检察院联合霞浦法院在长春镇渔家地码头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一幕。

  当天,由霞浦县检察院办理的7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8名被告人,把共同出资9万多元购置的10万尾黑鲷鱼等鱼苗投放至近岸海域,以“看得见”的方式弥补渔业资源损失,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

  202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俞某甲、俞某乙在休渔期间多次驾驶多艘“三无”船舶到霞浦周边海域,雇用他人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分别达25万至30万余元不等。后俩人被海警部门抓获,并移送霞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破坏生态的事情,以后再也不做了。”俞某甲、俞某乙在增殖放流现场感慨道。

  为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警示教育的目的,承办检察官与法院遵循以劳务代偿方式进行受损渔业资源修复的思路,促成8名被告人与涉案地村委会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劳务代偿协议》。

  “‘劳务代偿’形式不仅能够缓解被告人的经济压力,彰显司法温度,更能使被告人身体力行地参与公益活动,深刻体会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之不易,达到教育与惩罚的双重目的。”承办检察官表示。

  该协议约定,由属地人民政府督促被告人进行海洋垃圾打捞或者海岸线环境整治公益服务。每人累计履行时长需达30天,于每年禁渔期各履行15天,分两年履行。以这种形式代替部分生态损害赔偿,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近年来,霞浦县检察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以“生态修复补偿金、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组合式生态修复方式,引导当事人积极探寻生态修复“最优解”。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fazhijianshe_1008/48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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