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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科际整合及其对“可靠事实”的探寻

时间:2024-10-09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政法网

  法律和法学从未像现在这样广泛涉足自然科学,或者说自然科学与技术已大幅进入法律和法学。法学原有的学科交叉方法已经在发生升级变化。我们似乎还没有从方法论上提炼出原理,至少缺乏脉络梳理、概念界定、方法描述和学科定位。笔者用汉语既有的“科际整合”一词来指称这种升级的交叉方法,从方法上观察法律科际整合是怎样从以往的交叉法学发展而来的,着重讨论它的特点、优势,或者说它会给当代法学带来什么,从而为揭示“科际法学”的实质内涵和知识定位提供一种展望和预测的根据。

  跨学科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法学与外部知识曾经有过“交集”,但不等于“交叉”。20世纪80年代,恢复时期的中国法学也有外部“交集”,很容易被误以为是法学之学科交叉。90年代中国法学交叉研究进入发展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式启动,这个时期的社会需要法学理论。

  进入21世纪,中国法学跨学科研究进入新阶段,可从四个方面来梳理和总结:第一,新世纪中国法学在“近亲型”(没有贬义)交叉研究上快速发展,课题迭出,成果斐然。但主要是限于法学与相近相似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总体上看,在交集处找到新“领域”,这是学科交叉研究的必经阶段,但交叉之“方法”容易被忽略;第二,中国法学与自然科学在新世纪前十五年持续出现“异质型”交叉,荷露尖角,喜忧参半;第三,近五六年来,中国法学与新兴科技交叉研究成果增长,蓬勃发展,方兴未艾。由于新兴科技的助推、法治全面化和行业领域法兴起,科际性新领域的法学研究作品迅速增长;第四,中国法学交叉方法迈向科际整合升级,有长足进步,但科际整合仍在路上。根据近五年的研究成果来看,可以说较成熟的科际整合研究已经形成,出现了从技术原理切入来解读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这显然不同于传统法学以规范分析的路径。此时的法学跨自然科学研究比法学跨社会科学研究势头更强劲,但科际整合方法尚未普遍得到运用。仍然有不少关于新兴科技法律问题的研究是采取传统法学路径的。

  法律科际整合的新方法论特征

  第一,从法律科际整合的成因看,它是新兴科技助长下社会与法律复杂化加剧的产物。法学交叉研究最先是兴起于“法律与社会”研究,目的是探寻法的社会关系事实。数字科技酝酿的“元宇宙”,预示着人类社会进化到一个更复杂系统,法律或法治在某些领域的功能可能会淡化或丧失,而被“算法”新演化出来的有序化结构取代。导致法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升级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自然科学和技术大举进入法律领域导致法学被动接纳;二是科技因涉及国家利益和人权而与法律互动博弈;三是立法者与法学者出于危机意识而主动介入。如果不加强法律的科际整合,法律将放纵科技弊端,无法协调科技带来的利益冲突,无法保障科技威胁下的人权,也无法引导科技扬善赋能。

  第二,法律科际整合的跨度已达到从未有过的多学科全面融合,并且科技在涉法性应用的广度上还在拓宽。法学迄今已经过三个历程并完成了三个面向:其一,因法的人文价值需求而面向人文学科;其二,法学因法律以社会为母体这一事实而面向社会科学;其三,法学因科技影响法律而面向自然科学。

  第三,法律科际整合虽脱胎于交叉法学,但更强调对“异质型”知识的“借用”和“转换”,从而扩大视野、提升认知甚而跨越境界。科际整合不是只停留在过去的“交叉”,而是把交叉性问题作为纽带,强调借用和转换,从两个以上学科中挖掘共源、阐释原理、提供解决方案。法学不只借用自然科学知识,还运用自然科学方法。

  第四,“异质型”法律科际整合不仅借用知识和理念,更借用技术方法和工具,因而需要“代入”与“协同”。“代入”不是同化,不是强求同一,而是在相异的背景下达到内在和谐,“经由个别的分观而后建立整体性的总观”。“协同”是指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进行一项不属于任何单一学科的全新目标的融合研究。科际交叉方法中的方法与目的是统一的。法学借用的自然科学工具方法最显著的是数字技术。

  第五,法律科际整合方法还可能具有法律路径和法治方案的意义。它有可能为解决法律实施难题提供科技路径和方案,产生一种法律人文主义的智能化法律工程或法治工程。当代法律的科际整合不仅表现为理论研究方法,还表现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案,所谓“基于数据建模驱动”的数字法学就是一种科际整合,甚至可以设想,人类将利用数字权力助力更高级的法治,建构更友善的法治路径。

  基于这五个特征,可以说,科际整合已经不是以往的交叉研究,而是升级版的交叉研究。至此,不妨对“法律科际整合”作出定义:它是指为回应法律社会复杂性加剧而综合运用多学科异质性知识、理念和技术,构成深度协同再合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解决路径。科际整合不仅是当代法学方法的特点,还是当代法学整体的特征,本质上是一种法学新方法和新路径。

  法律科际整合的优势:探寻“可靠事实”

  法学交叉研究也好,科际整合也好,本质上讲是人类对法律运行所涉及之“事实”的认知能力。法律上有两种不同意义的事实:一是个案事实(包括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它与教义法学中的规则相对应;二是社会事实(包括社会中的人们行为的实然状态),它存在于社会实证法学。那么,借助新兴科技的法律科际整合在探寻“事实”方面具有什么特点呢?

  第一,新兴科技在发现事实上具有技术优势。以关注“事实”为特征的传统社会实证法学,其“事实”只是经验事实,是具有概率性的事实。有些凭社会科学因果推断方法难以胜任的挑战性问题,通过数据积累和AI的敏锐洞察力倒是可以解释并且协调其因果性。自然科学在探寻“事实”上比社会科学关于事实的“概率”更具有相对确定性与可靠性。第二,法律科际整合还有可能揭示出过去社会科学交叉研究难以揭示的真相。第三,自然科学与技术给出的一切“事实”并非都可以成为法学上的“可靠事实”。自然科学得到的“事实”还需要通过人文社科来分析、检验和“转化”。因此,就需要人文社科对“事实的加工”。第四,“事实”如何被加工?这就要强调人文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律科际整合背景下的意义。我们仍然要承认和坚持社会科学式的因果推断和机制分析是不可替代的,它无疑要继续发挥作用。法律科际整合研究中的“事实”加工,并不排除继续依靠社会科学方法来得到可靠的“因果机制”。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单方面提供的“事实”可能存在缺陷。社会科学的社会事实是经验性的概率,甚至它提供的有些社会事实是背离法律价值和“法治理想”的。由此可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对于社会问题的因果性解释,仍然需要协同和整合。它们是功能互补而不可偏废的。

  在一个算法和数据驱动的世界里,如果没有社会科学的分析,那么一些隐蔽的利益风险和隐蔽的“事实”是不可能被发现的。科技探寻的事实是自然事实,经法学与人文社科整合的加工,成为具有法律价值判断的“事实”。目前,最典型的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是数字法学。数字法学就是围绕数据、算法和算力技术的法律问题开展科技、人文与社科的科际整合,探寻法律运行“可靠事实”的一个典型。我们可以认为,数字法学是科际整合法学的最具优势、最有潜力(能代表未来)的一个组成部分。和“经验事实”的不同之处在于,“可靠事实”是可计算的事实、可解释的事实、可确定的事实、可人性化评估的事实,因而也是可转化为合乎法律价值的事实。法哲学经典命题——“法律的确定性”有法律和事实两条路径,科际法学至少在事实的路径上有了突破的可能。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4期)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fxyj/202410/t20241008_928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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