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居然有“毒”?这很“刑”!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但仍有商家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被告人陈某某经营一家保健品商行。2023年3月起,陈某某在明知“德国牛鞭”“德国黑金刚”“美国黄金玛卡”等性保健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然将其销售给陈某甲、林某某等人。经鉴定,上述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案件审理期间,陈某某预缴赔偿金及罚金,发布声明公告,愿召回销毁已售有毒、有害食品,并公开致歉。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面向不特定众多消费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城厢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悔罪的情况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关切的重要领域,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保健品属于食品的一种,而西地那非是一种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对于添加了该药的食品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各经销商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切不可因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认准正规产家生产的产品,不要轻信不法人员虚假宣传,避免上当受骗,危及自身健康。(林昭霞)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012/48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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