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执行局:让每一朵浪花都闪烁着公平之光
厦门海事法院执行局——
让每一朵浪花都闪烁着公平之光
□记者 王淯滢
1990年3月21日,厦门海事法院成立,由此开启了以跨区域管辖、专业化审理、涉外审判等为主要特点的海事司法发展历程。
建院伊始,厦门海事法院未设立执行机构。1996年,设立执行组,实行审执分离;1998年3月正式设立执行庭;2003年5月,执行庭由庭改局……执行道路上的每一次变革,总能迸发出前进的力量;海事司法文明迈出的每一步,总能让溅起的浪花闪烁出公平的光芒。
28年来,厦门海事法院执行局坚守在福建3752公里的海岸线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厚积薄发,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创下多项响当当的“执行经验”,为推动“海上福建”建设,持续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服务大局,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海之睿智,在于顺时而为。
20世纪90年代,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厦门等10个沿海港口城市设立了海事法院。
1996年,随着执行案件的日益增长,厦门海事法院顺势而为成立执行组,逐步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实行审执分离。1998年由“执行组”升格为“执行庭”,人数增加至7人,占全院干警总人数的17.9%。
回顾厦门海事法院20世纪90年代的执行工作,就不得不提到1999年5月对万吨巨轮“盛源”轮的成功拍卖——该案还被厦门市直机关党工委评为当月全市十件为民办实事之一。
当时,“盛源”轮在厦门港已停泊半年多,并两次与他船碰撞,船上还满载8400吨可燃货物,处理起来难度极大。该船公司因拖欠63名船员工资,调解后仍拒付,被申请强制执行。初立案时,船上水油已尽,船员人心浮动,准备弃船,而船公司却撒手不管。执行人员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说服韩国货方放弃货物,并据此连货带船一并处理,助力“盛源”轮的顺利拍卖。
作为专门法院,案件涉外性强是厦门海事法院的突出特色。执行法官在一次次办理涉外海事执行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拍卖外轮经验,也向世界展示着大国法治形象。
2011年,18名叙利亚籍船员乘坐塞拉利昂籍船舶“LEDOR”轮,载着2万吨铁矿石,从印度开往江苏南通港,途中搁浅在莆田海域。而船东因经营困难,将该船舶连同十几名外籍船员及货物遗弃。船舶在莆田滞留10多个月,18名叙利亚籍船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能得到满足。厦门海事法院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以超乎船东预估的高价变卖了船舶,为外籍船员依法获得船员劳务报酬奠定坚实基础,展示了中国法院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风。
后来,叙利亚驻华大使还写了感谢信致谢厦门海事法院。该批系列案在2014年被评为全国法院首批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在2015年又被评为了全国法院首批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典型案例。
2014年,厦门海事法院在执行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扣押拍卖“阿明”轮案中,以超出起拍价近8000万元成功拍卖载重近16万吨的超级油轮“阿明2”轮,最终该轮以人民币3.24亿元的价格成交,创该院拍卖船价历史新高。该案获评“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枝叶关情,民生先行。无论是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首起执行案件,抑或执结的首起执行案件,均与民生息息相关。28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发挥海事司法服务保障作用,依法主持公道,为船员撑起一片新的希望。
在某远洋渔业公司总涉案标的近8亿元、涉执行船舶20余艘、涉60余名船员渔工工资的系列案中,厦门海事法院执行局联动各家异地法院,加速推进船舶扣押拍卖,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在一个月时间顺利执行到位660万元工资款。2023年5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十大执行典型案例,系全省唯一。
善意执行,让司法温度“摸得着”
自厦门海事法院建院起,经过12年的努力,执行工作逐步走上正轨。2003年5月,经上级批准,原有执行庭加挂执行局牌子,海事执行新发展阶段的序幕正式揭开。
在更高的起点出发,厦门海事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铺就执行工作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底色。
2007年,在执行一起标的高达2200多万元的案件中,法官并未简单强制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某船业公司的修船厂如果因强制执行关门停业,将会导致大量工人下岗,执行法官不辞辛苦多次召集当事人座谈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2018年,在被执行人为福建某渔业公司和宁德某捕捞公司等四人的执行案件中,一边是申请执行人被欠了巨额债务,另一边是被执行人资金链断裂,其虽有部分财产但难于变现,且明显资不抵债。“仅采用通常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显然无法为申请执行人追加欠款,而且必然造成两家仍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倒闭甚至走向破产。”执行法官介绍道,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引入新的股东,以股权换取现金,由新股东为其代垫了首期执行款,其余款项分三期支付,并由其他案外人提供了执行担保,最终促使案件顺利结案。
“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一直以来,厦门海事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秉承“司法为民”服务情怀,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寻求执行案件妥善处理办法。
2019年,在中央环保督察的侵占宁德三都湾国家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区一案中,厦门海事法院以“裁执分离”方式强力组织实施行政非诉执行,170公顷违法养殖设施全部实现清退,被最高人民法院誉为“为破解涉海洋生态司法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并入选年度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创新不止,让纸上真金“能兑现”
厦门,是改革开放最前沿的城市。厦门海事法院,作为“因改革开放而生”的法院,创新已经成为其成长基因,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的执行更是如此。
2014年7月,图瓦卢籍“安娜”(ANA)轮在罗源湾水域触礁搁浅,船上燃油大量泄漏,造成当地水域污染,清防污费及海产养殖污染损害总损失高达1.37亿。但肇事船东却找不到了,怎么办?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水质保险财团在诉讼中申请设立了数额为1800余万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两家清污企业和罗源县碧里乡盛丰养殖场等298名油污事故受害养殖户申请了债权登记。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债权及清偿数额、诉讼费用承担等和基金款项的分配达成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法院对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予以确认,并据此执行发放了款项。同时,法院案外进一步引导和帮助渔民申请国家油污基金补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执行工作是面对群众纠纷最多、矛盾最重的地方,也是被当事人投诉最多的地方。厦门海事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认为,“我们既要按照相应的流程,通过格式化的文书来保障案件的公正,也不能一成不变地去做执行工作,应积极探索在不变中寻求改变,在格式化的工作中寻求创新。”
被告林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高某某非法采挖海砂11295.33立方米,致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高达68万余元。本案证据链完整,被告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最为简单快捷的结案方式。但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两被告家庭经济确属困难,无力承担60余万元的赔偿款。此时,如何有效解决“执行难”,真正实现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显得尤为关键。
最终,在厦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下,以“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的创新方式成功调解结案。依托审执联动机制,厦门海事法院从执源治理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一方面委托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海洋碳汇,另一方面通过海洋垃圾打捞、海岸维护、环保宣传等公益性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债务,厦门海事法院最终不仅成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执前,也用实际行动探索出保护“绿水青山”的新路径。2023年7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向海图强,逐梦深蓝。法治巨轮滚滚向前,新征程大幕已开,在星辰大海的征途中,厦门海事法院执行局将秉持公平正义初心,传承司法为民“善意”情怀,继续沿着改革开放的航道劈波斩浪,向着更加广袤的海洋,向着更为深远的未来,不断书写建设海洋强国的新时代答卷。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fazhijianshe_1010/48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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