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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法院高效化解涉台纠纷实现“事心双解”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黄琳芳)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托涵江区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速立、速调、速结”一起涉台、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涉9方共16个主体完成责任分配,并当场履行完毕,切实保障了台胞当事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12月23日晚,正在散步的台胞陈女士突然被摩托车撞到在地,足部骨折。原来,唐某、苏某(均为未成年人)驾驶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甩出后撞到陈女士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女士无责任。

  受伤后,陈女士因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四万余元。陈女士认为,唐某和苏某未成年且无证租车、吴某和邓某帮忙租车、陈某无准驾记录驾驶摩托车、朱某出借摩托车均有过错,故唐某、苏某、吴某及其法定监护人,邓某、朱某、陈某、租车公司、轿车车主、轿车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案涉当事人较多,责任难以厘清,陈女士在收到唐某赔付的15000元款项后,各方当事人对剩余赔偿款一再推诿,遂诉至法院。

  法官陈蓉蓉接手案件后,立即对案涉人员身份及租赁、委托、保险合同等关系进行梳理,发现三个难点:一是案涉小型轿车有投保交强险,需要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先行赔付再向相关侵权责任人追偿,有可能“案生案”,时间长、效率低;二是案涉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金额不能按比例分割,需要单独划分,金额计算复杂;三是案涉人员较多,事故损失较大,摩托车驾驶人陈某、轿车车主许某均已提起诉讼索求赔偿,当事人向法院表达经济压力较大。

  为此,陈蓉蓉决定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谈,以帮助陈女士尽快拿到赔偿。仔细分析后,陈蓉蓉按照“确定赔偿责任人——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协调赔偿金额”的思路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经过一番努力,各方当事人最终同意由法院组织调解。

  因租车公司出租案涉轿车的相对方是邓某,系成年人,租车公司及案涉小型轿车车主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无需在投保范围内先行赔偿,故陈女士同意撤回对租车公司及案涉小型轿车车主许某的起诉,亦同意按较低标准计算护理费、误工费等。最终,其他当事人同意按法院确定的方案支付赔偿款,并当场履行。

  该案的办理,既为唐某等人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也让陈女士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热度、速度。今后,涵江法院将加强台胞司法服务建设,妥善化解涉台矛盾纠纷,积极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并将持续关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共同创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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