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周文清)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类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随之产生,近日,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年4月7日,某网约车公司与余某签订电子版《车辆租赁合同》,约定余某承租网约车公司新能源汽车一辆,租期自2024年4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车辆月租金4180元。合同有效期内车辆违章罚款由余某承担,余某应在接到违章通知之后15日内处理完成。若余某未按约定处理违章,网约车公司有权进行违章强制处理,余某应向网约车公司支付实际发生的违章罚款以及每条1000元的违章违约金等。
车辆租赁期间,余某驾驶车辆产生交通违章3次,每次100元,罚款合计30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余某尚未处理车辆违章,网约车公司遂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约车公司与余某签订的电子版《车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电子版《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约定车辆违章罚款由余某承担,余某未按约定处理违章构成违约,但网约车公司主张每条1000元的违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酌情按每条30元计算,违章罚款与违章违约金合计390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余某违章3次,每次罚款100元,但合同约定的违章违约金每条却高达1000元,显然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经法院释明后,余某也主张调整违约金,法院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按每条30元计算。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017/48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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