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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温情调解让耄耋老人老有所养

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各类养老机构应运而生,为老年人提供了全方位的养老服务,但这笔养老费用却成为了部分老年人面临的一大难题,莆田市仙游县的邱老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

  邱老先生已是88岁高龄,不仅身体虚弱,生活无法自理,且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邱老先生与已故配偶共育有六名子女,但遗憾的是,六位子女均以无暇照看老人为由,拒绝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在此情况下,邱老先生被安置于某养老机构,然而每月2300元的养老费用对他而言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邱老先曾多次与子女协商,希望子女们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协商中,老四、老五、老六同意承担费用,但老大、老二、老三表示拒绝,致使问题久拖未决。无奈之下,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名子女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

  本案涉及赡养老人及家庭和谐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引发更大的矛盾与冲突。经办法官迅速组织各方开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三名被告均已年过六旬,按照年龄标准也属于老年人群体,他们自身亦需要子女的赡养,这种“老养老”的现象使得调解工作更加困难。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虽然你们自身也面临经济压力,但这不能成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你们也都年过六旬,应当知晓生活的不易,如若不能肩负起应负的责任,将来若面临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时又当如何?”......法官和调解员讲道理、讲亲情、讲法律,一番设身处地劝说后,三名被告终于认识到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随后,法官和调解员充分评估了每位子女的实际经济能力,结合养老院的费用支出,酌定每人应负担的赡养费金额。

  法官提醒: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相互扶持照顾。根据民法典规定,赡养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除了经济上的赡养,子女还应定期探望老人,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和关怀。(郑伟力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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