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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来源:新疆平安网

  

  新疆平安网讯 “法官帮忙劝了这么久,我愿意现场支付3万元。”近日,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被告王某主动将剩余购房款支付给原告张某,一起房屋买卖纠纷顺利化解。

  2018年,张某将位于乌鲁木齐市的某房屋出售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给王某。但剩余6万余元房款,王某却一直未付。

  今年8月,张某将王某起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杨潇办理此案后发现,该案争议不大,且事实清楚,证据齐全,有调解的可能性,遂在开庭当天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原来,张某的房屋是使用公积金按揭的,购房前两人商议由王某每月把钱打给张某,张某拿去还房贷。

  “那笔钱也有几万元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应当抵扣。”王某说。但张某不同意,他认为应当按照合同付款。

  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杨潇通过分开说理的方式,劝说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双方各让一步,就余款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再支付3万元,双方再无纠纷。

  杨潇提醒,近年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直呈上升趋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交房条件、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支付违约金等内容的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秉持契约精神,诚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迟延履行、消极履行或部分履行都将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构成违约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10/18/content_54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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