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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下沉督察期间纪律作风要求

时间:2024-10-26 作者:佚名来源: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为保障下沉督察工作风清气正,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就下沉督察期间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加强调度提醒

  (一)加强廉政提醒。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临时党支部工作规范》要求,下沉(现场)督察前,督察组临时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应当与有关人员开展党建、廉政、纪律等方面的提醒谈话,明确严守纪律规矩、减轻基层负担、筑牢廉洁防线等要求,督促各现场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二)做好情况调度。下沉督察期间,督察组应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度各现场组督察工作情况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工作衔接和廉政提醒。如发现具体问题或有突发情况,应及时调度提醒。

  (三)及时听取汇报。下沉督察结束后,督察组领导应及时听取现场组情况汇报。现场组不仅要汇报督察工作情况,也要围绕党建、廉政、纪律等方面进行汇报。

  二、严守廉政纪律

  (一)规范住宿。严格执行住宿标准和规定,督察进驻期间入住宾馆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房间,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不准擅自在驻地外住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住宿。不对入住宾馆进行封闭,不得影响入住宾馆正常营业。督察人员住宿房间应相对集中,房间内除按入住宾馆统一配置标准摆放的生活必需品外,不摆放其他物品,不单独提供洗漱用品。除保障必要的工作需要外,不配备电脑。

  (二)规范用餐。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规定,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范围内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请,节俭用餐,杜绝餐饮浪费行为。

  (三)规范用车。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出行时不得安排交通管制,不组织与公务无关的参观活动。督察  进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对象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督察进驻结束后,应按标准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交通费。

  (四)规范陪同。督察人员现场检查时,请被督察对象最大限度减少陪同人员数量,督察人员和陪同人员尽量安排乘坐一辆车;如需分乘,请各督察组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陪同车辆、人员数量要求,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谢绝到现场陪同,请被督察对象主责部门选派1—2名工作人员仅在具体点位上介绍情况,不陪同督察人员乘车,严格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

  (五)规范接送站。督察人员抵达或离开下沉督察地方时,乘坐火车、飞机,组长、副组长以下人员不安排火车站、机场贵宾通道;乘坐汽车,不安排到交界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搞礼仪性迎来送往。

  (六)规范费用结算。住宿费由督察人员自行与所住宾馆结算;督察人员伙食费、交通费统一核算后一并交付被督察对象接待办或省会城市驻地宾馆,由其统一与各下沉督察城市结算。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下沉督察期间不召开汇报会,不安排座谈,尽可能减少个别谈话、走访问询范围或数量,围绕重要情况和问题线索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取证。改进督察方式方法,加强暗查暗访,提高督察效率。

  (二)协同推进督察工作。协调被督察对象督促下沉(现场)督察地市、部门(单位)如实反映问题,提供真实情况,共同完成下沉督察任务。同时,告知被督察对象和下沉地市、部门(单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有关内容,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下沉地市、部门(单位)的监督。

  (三)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讲原则与讲方法相结合,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发现被督察对象搞层层陪同、迎来送往或超标接待等情况时,要亮明态度、严肃拒绝、坚决制止。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

  来源:贵州省服务保障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10/t20241025_85978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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