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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变“债主”?法院厘清“恋爱账”!

时间:2024-10-26 作者:佚名来源:吉林省长安网

  恋爱时的转账是“你情我愿”,分手后却成了“欠债还钱”。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曾经的那些“账目”如何能够真正算清?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刘某与孙某曾是情侣关系,两人自相识以来,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在恋爱期间,刘某通过微信向孙某转账26000元,并为孙某支付治牙费用7000元。后来二人分手,刘某认为上述款项均为孙某的借款,在多次催促孙某还款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向绿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1438.71元。

庭审中,被告孙某辩称,自己与刘某是情侣关系,并且已经同居共同生活。刘某给自己的转账均用于共同支出,自己从未向刘某借款,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一、借贷合意,二、款项支付。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就民间借贷而言,除能够证明借贷双方资金往来外,更为重要的是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来看,法院认为上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目的旨在强调借据、欠条等内容完备的债权凭证对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具有更为优势的证明效力,否则主张系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当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

具体到本案,金额为26000元的微信转账发生于双方恋爱关系期间,恋爱关系期间使用对方资金、互相赠与款项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在此情形下,原告要承担比一般民间借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其借贷主张,即原告更应持有相应确凿的债权凭证以便与双方之间的共同消费、赠与款项相区分。虽原告能够证明向被告转款26000元的事实,但该笔转款并未明确注明款项性质,除了转账凭证和不完整的聊天记录外,原告无法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主张的替被告垫付的7000元治牙费用,原告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系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dfdt/202410/9c190dbae0a44700a75a009781e63ec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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