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转错账,对方拒退还?法院判决:还!
生活中总会遇到不小心转错钱款的情况,如果对方拒绝返还,我们应该如何要回呢?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转错钱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有一辆小轿车由A保险公司承保。2020年6月,李某驾驶车辆与赵某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需承担赵某车辆的维修费。经协商一致,赵某将车辆开至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费用13000元,此费用由A保险公司负责承担,三方均无异议。
之后,A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支付维修费时,错将这笔钱转给了李某,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还。A保险公司无奈之下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温宿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明确被告李某属于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判决李某返还原告A保险公司1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提醒:日常工作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意无意地涉及到“不当得利”问题。我们要小心谨慎,擦亮眼睛,特别是在转账汇款时要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同时,也不应有贪小便宜的心理,更不应损害他人利益,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10/22/content_54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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