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以困难为由“优化”10名员工 厦门海沧法院:裁员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时间:2024-11-02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企业在面临困境时,裁员似乎成为一种常见的应对策略。但这样的裁员决定是否合情合理合法?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劳动者权益案件。
2017年4月20日,张勇(化名)入职某公司任职技工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8月2日,该公司以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订单急剧减少、效益每况愈下等理由在公司进行减员,后向张勇送达《裁员通知书》,解除与张勇的劳动关系,并在减员前已向工会递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取得工会同意。之后该公司向张勇支付经济补偿金42558.33元后将张勇辞退。
张勇认为,该公司的裁员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显示企业效益下降,无法证明公司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同时,该公司当时有482名员工,仅裁员张勇在内的10名员工,人数占比低,也能反映公司并未发生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情形,故法院对张勇关于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公司应向张勇支付经济赔偿金。最终,海沧法院判决该公司张勇支付赔偿金差额39609.86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还必须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fazhijianshe_1031/49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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