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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检察院高质效办结一起检察监督案 检护民生解11年维权困局

时间:2024-11-02 作者:佚名来源:四川长安网

  兴文县检察院高质效办结一起检察监督案

  

  村民遇车祸重伤 检护民生解11年维权困局

  

  

  

  兴文县检察院检察官回访当事人杨龙金

  

  

  

  当事人杨龙金向县检察院赠送锦旗表达谢意兴文县检察院供图

  

  “谢谢,谢谢检察院,谢谢你们……”近日,兴文县五星镇长兴村村民杨龙金长达11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在拿到与杨某乙的《执行和解协议》时,这位饱经伤痛折磨、老实巴交的老人忍不住哽咽,不断地向检察官说着“谢谢”。

  

  这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检察监督案。记者了解到,接到杨龙金的监督申请后,兴文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将该案作为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的重要案件,高质效地将这起案情复杂的检察监督案办理完结,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村民突遭飞来横祸致残

  

  2013年8月14日,时年53岁的杨龙金与22岁的杨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杨龙金下颌骨颏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牙槽突骨折、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杨龙金一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未向杨龙金赔偿任何损失。于是,杨龙金向兴文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杨某赔偿杨龙金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等各项费用近17万元。

  

  民事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杨龙金于2015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某未办理户籍登记,且长期在外务工,法院无法采取财产查控措施,该案执行陷入僵局,遂于2016年3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5月,杨某在江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并将姓名登记为杨某乙。

  

  被执行人户籍和名字的变化,让这起案件变得更加复杂起来。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查明事实

  

  “这些年为了治病,我家欠了很多钱,孩子都去外面打工还债了。我不识字也不懂法,不知道该找哪个好,真的是走投无路了。”说起这些年的辛酸,杨龙金唏嘘不已。

  

  今年春节后,杨龙金听人说可以去找检察院试试。虽然没听说过这个单位,但他还是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想法,找到了兴文县检察院。

  

  4月18日,兴文县检察院正式受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并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调取该案一审民事诉讼及执行卷宗、交通事故档案等证据材料。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杨龙金事故致残无任何收入来源,还因治疗背负高额借款,家中有3名未成年人需抚养,仅依靠杨龙金儿子、儿媳打零工难以维持生活。如仅等待法院执行所需时间较长,执行到位可能性未知,不利于保障民生。经案件审查和实地走访,兴文县检察院认为杨龙金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6000元,以帮助其维持基本生活,暂缓经济压力。

  

  “10年了,他天天忍受身体的伤痛,还为治疗欠了那么多债,一家子都被这事拖累了。肇事者不但不赔偿损失,反而更换名字企图逃避执行,太恶劣了,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该案承办检察官、兴文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赵亮表示,“当时在控申接待室看到材料后,我就下决心一定要拿下这个案子,给杨龙金一个正义的交代。”

  

  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检察官开始在一堆材料中抽丝剥茧。最终,检察官决定从“外围”进行摸排,多方面收集证据、固定证据。

  

  为证明杨某与杨某乙系同一人,检察官依法调取并仔细审查了江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杨某乙”户籍档案、江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杨某乙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发现派出所和某村委会联合出具的证明、杨某与其母亲李某某的亲子鉴定报告等均是杨某与杨某乙系同一人的间接证据。

  

  随即,兴文县检察院委托兴文县公安局对该案一审民事诉讼卷宗中庭审笔录载明的“杨某”指纹与派出所杨某乙户籍档案中询问笔录载明的“杨某乙”指纹进行“同一性”鉴定。经公安机关鉴定,上述两份笔录中“杨某”与“杨某乙”的指纹是同一人所留,充分证明“杨某”与“杨某乙”系同一人。

  

  至此,该案的关键核心证据成功获取,关键事实得以查明,为准确聚焦监督点位,提升监督质效打下坚实基础。

  

  举行公开听证强化监督质效

  

  今年5月15日,兴文县检察院组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向与会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基本案情、需听证的问题、调查取得的证据、杨龙金司法救助情况等。与会人员高度肯定检察机关对困难群体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做法,一致认为应依法建议法院继续执行该案。

  

  听证会后,兴文县检察院及时向兴文县法院制发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变更案件被执行人为杨某乙,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同时,承办检察官积极对接兴文县法院执行局,与兴文县法院协同联动,及时了解并掌握该执行案件进展。

  

  兴文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据兴文县检察院调查收集所获取的证据,对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变更并冻结杨某乙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

  

  被执行人杨某乙因不服兴文县法院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称杨龙金申请执行时,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本案依法不应当执行,且未收到相关执行文书,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5月28日,兴文县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杨某乙遂向宜宾中院申请复议,宜宾中院于7月1日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目前,被执行人杨某乙名下15万余元银行存款已被兴文县法院依法冻结。

  

  检察助力让11年维权终得圆满

  

  10月9日,杨龙金与杨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某乙赔偿杨龙金202188元;杨龙金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乙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若被执行人杨某乙不按期足额履行,杨龙金可申请恢复执行。兴文县法院遂裁定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杨龙金长达11年的维权之路至此告一段落,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我现在已经拿到了17万余元,剩下3万元对方承诺每个月还5000元,明年4月就还清了。”10月23日,在杨龙金的家中,他拿出一面书写着“依法救助暖人心 检察服务显真情”的锦旗告诉记者,“我还给检察院做了一面锦旗,打算这两天就给他们送去。这事多亏了他们,我一定要上门当面感谢才行。”

  

  兴文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莉表示,该案是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和高质效办案的生动体现。下一步,兴文县检察院将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依法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吴化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dfdt/20241031/2920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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